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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诈骗罪锒铛入狱的银行支行长 , 又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日前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一则信息 , 王某明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立案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 。
【银行行长涉1.86亿元诈骗案,被判刑14年】值得一提的是 , 王某明原是一支行行长 , 后因与多位中信银行员工卷入一起案涉金额高达上亿元的刑事案件而获刑入狱 。
此次 , 王某明沦为失信之人 , 正是和这起刑事案件有关 。
据裁判文书披露 , 王某明于1972年9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 , 大学文化 , 本是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中山路支行行长 。
2018年11月7日 , 王某明因涉嫌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刑事拘留 , 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
此外 , 王某明的4名同事王某琬、胡某伟、徐某瑶、于某鹏也于同日被捕 。 这四位被捕员工彼时均是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中山路支行公司部客户经理 , 原因都是涉嫌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法院责令与王某明共同退赔1.86亿元诈骗款的另外几名被告人 , 其中之一名为张某琚 , 曾是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中山路支行的员工 。 根据早前的一份裁判文书披露 , 这几名被告人曾共同卷入一起5000万元个人存单质押案 。
具体为:存款人吴某晶于2016年在该支行购入一年期个人大额存单 , 存单到期后 , 该支行告知吴某晶所购大额存单已为某建筑公司质押 , 并拒绝兑付 。
在上诉中 , 中信银行方面表示 , 前述被告人之一按照存单数额8%的比例支付了贴息款 , 收到贴息款的另外几名被告人按照1%-1.5%的比例扣除一定数额的中介费用后 , 又将贴息款通过其下级社会金融中介人员分发给大额存款人 。
但由于存单质押合同上无吴某晶的签字 , 公证书是伪造 , 也不能确定其是否取得贴息款及具体数额 , 法院最终判定 , 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中山路支行应当按照存单约定支付吴某晶存款本金和利息 。
经法院判决 , 王某明因犯诈骗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其他几名被捕员工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到三年 , 缓刑三到五年 。
此次王某明被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事实上和这起涉案金额高达1.86亿元的刑事案件息息相关 。
在涉案金额高达1.86亿元的刑事案件中 , 法院判处王某明罚金100万元 。
但从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对王某明下发的限消令得知 , 王某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律义务 , 正是上述刑事案件判决中的“100万罚金” 。
由于王某明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给付100万元罚金 , 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
最终 , 拒不履行给付罚金义务的王某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同时还被限制进行高消费行为 。
值得一提的是 , 沦为失信人并锒铛入狱的王某明 , 在案发当年还被监管取消了金融高管的任职资格 。 彼时 , 案件的受害单位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 , 也被监管处以了百万元罚款 。
具体来看 , 据2018年原黑龙江银监局披露的罚单显示 , 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由于存在个人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违规核保的违法违规行为 , 被罚款400万元 。
彼时 , 身为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中山路支行行长的王某明 , 对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个人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违规核保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故被监管给予取消银行金融高管任职资格10年的行政处罚 。
同期 , 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还有多位从业人员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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