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还有理了?”男子偷钓摔坑里,获救后索赔27万,法院:驳回( 二 )


综上几点 , 本案水库管理处对涂某不构成侵权 , 不应当承担其损害赔偿责任 。
最后 , 法院作出判决 , 驳回了涂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律师看法】
【“小偷还有理了?”男子偷钓摔坑里,获救后索赔27万,法院:驳回】此前 , “谁死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等缠讼不良风气 , 一直令人诟病 。
本案法院坚持法理 , 从维护社会良好道德、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 , 没有惯着“受害人” , 判决无过错的水库管理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给公众上了一堂严肃的法治课 , 值得点赞 。
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 本案水库管理处对涂某不构成侵权 , 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
根据以上规定 , 民事侵权行为有效成立 , 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
1、必须存在违法行为 。
本案中 , 为了保护生态 , 避免公共水源地遭到污染 , 水库管理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部门的要求 , 禁止在水库垂钓 , 并对不听劝阻者进行劝离 。
事发当晚 , 涂某和钟某违反规定 , 擅自前往水库钓鱼 , 水库管理处巡逻人员发现后 , 进行劝阻和追赶 , 属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 没有超出合理限度 , 是合法的 。
因此 , 本案水库管理处的行为 , 不存在违法性 。
2、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
损害事实 , 在本案是真实存在的 , 即涂某受伤致残的事实 。
但是 , 该损害后果的发生 , 系涂某自己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 , 夜晚偷偷去禁渔区钓鱼 , 被发现逃跑时 , 慌不择路掉坑里摔倒形成的 。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如前所述 , 本案涂某的损害后果 , 系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 与水库管理处的行为 , 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况且 , 本案水库管理处的行为 , 根本就不具有违法性 。
因而 , 认定水库管理处侵权 , 也就无从谈起 。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
本案水库管理处组织工作人员巡逻 , 对不听劝阻 , 违规进入水库钓鱼的人进行劝离 , 主观上是为了保护水库生态 , 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 不存在过错 。
再者 , 事发当晚 , 水库管理处巡逻人员发现涂某掉坑里后 , 立即展开救援 , 把涂某从坑里扶上来 , 并协助钟某将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 。
水库管理处的工作人员 , 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 并无过错 , 依法不构成对涂某的侵权 。



二、涂某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 擅自前往禁渔区域钓鱼 , 被发现后为逃避责任 , 自甘风险摔倒受伤 , 责任应自行承担 。本案中 , 涂某作为成年人 , 明知事发水库禁止钓鱼 , 却在晚上夜色的掩护下 , 偷偷前往钓鱼 。
涂某的这种行为 , 不但是违法的 , 而且还是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 。
涂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从事以上违法行为 , 被发现后又为了逃避责任 , 在夜晚视线不好、野外奔跑存在极大危险的情况下 , 不顾自身生命安全 , 匆忙危险逃跑 , 最后不慎掉进坑里摔伤 , 导致残疾 。
本案涂某的受伤 , 属自甘风险 , 过错责任完全在其自己 , 损害后果 , 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
值得一提的是 , 严格依法办事 , 杜绝“谁受伤谁有理”、杜绝“大闹大解决 , 小闹小解决 , 不闹不解决”式的缠讼缠访行为 , 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
本案法院坚持法理 , 不向歪风邪气妥协 , 驳回了涂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让其竹篮打水一场空 , 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 也向社会公众传递了司法正能量 , 值得肯定 。



三、涂某不听劝阻 , 多次去水库钓鱼 , 是违法的 , 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未经允许 , 无偿偷钓他人的鱼 , 属于盗窃 , 一般情况下 , 价值较小 , 达不到犯罪的标准 。
对盗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价值1000元以上 , 3000元以下 , 属“数额较大” , 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
但是 , 这并无意味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首先民事责任 , “照价赔偿”是毫无疑义的 。
其次 , 盗窃公私财物 , 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 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私财物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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