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还有理了?”男子偷钓摔坑里,获救后索赔27万,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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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还有理了?”男子偷钓摔坑里,获救后索赔27万,法院:驳回

湖南益阳 , 被政府列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的某水库 , 为了保护生态 , 避免水质遭到污染 , 按规定将其划为禁渔区域 , 禁止钓鱼 。
然而 ,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 , 总是屡禁不止 , 经常有人偷偷摸摸地来水库钓鱼 。
为此 , 水库管理处特别加强了管理 , 安排船只日夜巡逻 。
案发当天晚上11点多钟 , 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在船上例行巡逻时 , 发现岸边有两人在夜钓 , 便迅速地向他们靠拢 。


图文无关
正在夜钓的两人发现巡逻船过来后 , 三两下匆匆忙忙地收拾好渔具 , 起身跑了 。
谁知道慌乱中 , 因天黑视线不好 , 其中一个人在逃跑时 , “咚”的一声响 , 掉进一个深坑里了 。
见此情形 , 与其一起的另外一人赶紧停了下来 , 向巡逻人员求助 。
随后 , 在大家一起的努力下 , 把他从坑里救了上来 , 见他伤势较重 , 迅速将其送往了医院 。
后经调查得知 , 两人分别为涂某和钟某 , 掉坑里的是涂某 。
涂某治疗终结出院后 , 经法医鉴定 , 其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 , 右侧股骨颈骨折 , 构成十级伤残 。
【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事后 , 涂某找到水库管理处 , 要求赔偿其受伤的所有经济损失 , 遭到拒绝 。
接着 , 涂某一纸诉状 , 将水库管理处告上了法院 。
涂某起诉的主要理由和诉讼请求为:
1、事发当晚 , 因水库管理处巡逻人员的追赶 , 导致自己掉进坑里摔伤 , 水库管理处存在过错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根据本案情况 , 水库管理处应当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 , 合计27万余元 。
法院审理过程中 , 针对涂某的起诉 , 水库管理处提出了答辩 , 主要内容为:
1、其组织工作人员巡逻 , 是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合法行为 , 事发时对涂某的劝离和追赶 , 在正常、合理的限度内 , 不违法 。
2、涂某摔倒掉坑里后 , 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了救援 , 尽到了必要的、合理的救助义务 , 不存在过错 。
3、涂某违反规定 , 晚上到禁渔区钓鱼 , 被发现后逃跑 , 未注意自身安全摔倒受伤 , 过错完全在其自己 , 应自行承担责任 。
4、综合以上几点 , 本案涂某受伤的民事责任 , 应由其自行承担 ,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 即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对涂某是否具有侵权行为 , 以及水库管理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 侵权行为成立 , 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 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
一方面 , 本案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夜间巡逻 , 劝离垂钓者 , 系履行管理职责的正常行为 。 事发当晚发现涂某、钟某在水库钓鱼时 , 对二人进行劝阻和追赶 , 没有超出正常限度范围 , 不具有违法性 。
另外一个方面 , 本案涂某摔倒受伤后 , 水库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对其积极施救 , 将他从坑里救上来 , 配合送到了医院治疗 , 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 不具有过错 。



因此 , 本案涂某受伤的损害后果 , 与水库管理处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民法典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 , 因不合法行为造成自身权益损害的 , 不受法律保护 。
本案涂某偷偷在禁渔区垂钓 , 不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 也违背了公序良俗、道德规范 。
涂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被发现后逃跑 , 应当充分预见到在夜晚视线不好、野外奔跑的危险性 , 其不顾危险 , 导致自己掉进坑里摔伤致残 , 应自甘风险 , 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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