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回应女子高烧连打三针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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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 一20岁女子高烧不退 , 在诊所连打三针 , 没想到随后就浑身抽搐、口吐白沫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女子的未婚夫质疑诊所违规操作 , 要求赔偿100多万元 。
女子的未婚夫说 , 当时他们去诊所就医 , 让诊所给女子打点滴 , 但是诊所说快下班了 , 打不了点滴 , 让女子打了一针屁股针 。 但是过了一个小时 , 还是没退烧 , 医生就让她又吃了两包尼美舒利颗粒 。
吃完没过几分钟 , 女子就开始抽筋 , 护士又给她打了一针 , 随后又打了一针加强针 , 总共过了几分钟 , 女子就去世了 。
萧先生认为 , 护士给他未婚妻打针前没有做皮试 , 也没有问她药物过敏史 , 存在违规操作 。
而诊所说 , 他们正在配合警方调查 , 现在女子家属索赔100多万元 , 他们接受不了 。 而且要赔偿 , 还需要通过尸检才能确定和诊所有没有关系 , 看女子的死因到底是药物过敏 , 还是自身基础疾病 。 但是女子家属拒绝尸检 , 所以他们决定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当地派出所说 , 他们看过诊所的证照了 , 是齐全的 , 现在事件还在调查 。
【@头条法律 】
1、才20岁 , 正是花儿一样的年纪 , 就这样去世了 , 真是一起悲剧 。 家人无法接受 , 希望有人承担责任 , 这样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 但对于医生来说 , 在现在这样的特殊时期 , 每天都在超负荷工作 , 肯定也不希望出现这样的事情 。
2、那么 , 这件事从法律角度 , 到底应该怎么解决呢?
对于在看病过程中 , 出现的伤亡事件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把证明责任分配给了患者一方 。
也就是说 , 女子的家属要想获得赔偿 , 必须证明三件事:
(1)女子存在损害后果 。 现在女子已经死亡 , 这是确定的事实 , 女子家属自然不需要证明了 。
(2)诊所的行为存在过错 。 这里的过错包括违反诊疗规范 , 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 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等 。 现在女子的未婚夫认为 , 诊所的过错主要就是没有进行皮试 , 也没有询问女子的过敏史等 。
(3)女子的死亡与诊所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要证明后两个问题 , 必须要先查明女子的真正死因才能确定 , 这就不得不进行尸检了 。
现在女子的家属拒绝尸检 , 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 但要想获得赔偿 , 这一步却不得不走 。 因为现在确实也存在得了新冠以后 , 出现心源性猝死的情况 。 所以只有通过尸检 , 才能确定女子到底是过敏死亡 , 还是其他原因死亡的 。
在确定死因以后 , 还需要对诊所的诊疗过程进行鉴定 , 由法医或者医学会对其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
这是因为诊疗行为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 , 一般人不可能仅凭经验就判断是否存在过错 。
比如说 , 即便女子真是因过敏死亡 , 也并不代表当时护士注射的退烧针在注射前一定必须做皮试 , 还需要看诊疗规范上有没有这项要求 。
而即便女子并非因过敏死亡 , 也不代表诊所一定不承担责任 。
在医疗过错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过程中 , 还会对当时诊所的治疗措施是否得当 , 遇到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鉴定 。
如果诊所在这方面存在过错 , 也是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 。
不过 , 就算诊所确实存在漏诊、误诊或者不规范之处 , 一般来说 , 也是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 。
这是因为诊疗行为本身就是在治疗有病的人 , 其中本身就存在相当的风险 。 患者的去世 , 除了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外 , 往往也有自身疾病的原因 。
所以 , 在鉴定过程中 , 如果鉴定出诊所有错 , 还需要鉴定其过错与女子死亡之间 的参与度大小 , 才能真正确定诊所的赔偿比例 。 诊所按照这个比例 , 来承担赔偿责任 。
3、最后 , 还是希望各方能够尽量理性地对待这个问题 , 在悲伤的同时 , 选择通过有资质的机构 , 来查明真相 , 还原事实 , 诊所该承担责任的话 , 必须承担 。 但如果诊所没错的话 , 也不能硬要人家承担 。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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