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2名男子到某餐馆吃饭,一份大盘鸡竟吃出11只鸡屁股


河南郑州,2名男子到某餐馆吃饭,一份大盘鸡竟吃出11只鸡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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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2名男子到某餐馆吃饭,一份大盘鸡竟吃出11只鸡屁股


河南郑州 , 某餐馆 , 2名男子点了一份大盘鸡 。 万万没想到 , 男子扒拉了两下 , 发现了几个鸡屁股 。 2人面面相觑 , 寻思着自己点的是大盘鸡 , 可不是鸡屁股啊 。 又扒拉了几下 , 竟然发现了11个鸡屁股 。 2人一下子不淡定了 , 把老板叫过来 , 让他给个解释 。

老板慌不迭地过来 , 一看情况 , 也有点摸不着头脑 , 便问大厨是怎么回事?被告知把一带着鸡屁股当鸡肉了 。 老板赶紧道歉 , 表示重新做一份大盘鸡 , 再赠送2个小凉菜 。

2名男子感觉老板挺诚恳的 , 觉得得饶人处且饶人 。 于是 , 便接受了 。 事后 , 男子觉得很郁闷 , 把这个经历发到网上 , 引发热议 。

“郑州特色 , 大盘鸡屁股!”“厨师做了老板的背锅侠”“一个大盘鸡我吃到3个鸡头五个鸡爪”“不小心多放了几个鸡屁股 , 发现不了饭店不就赚了吗?”也有人质疑“厨房放一包鸡屁股干啥?准备搅碎包包子吗?”



那么 , 餐馆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从常理上讲 , 鸡屁股都是废料 。 大家在吃鸡时大多会先把鸡屁股去掉 。 但是 , 也有的人偏偏喜欢吃烤鸡屁股 。 如果是专程去吃鸡屁股 , 那无可厚非 。

但是 , 在大盘鸡里放了11只鸡屁股 , 到底是操作失误呢?还是以次充好 , 不小心放多了呢?这性质就不一样了 。

如果是厨师不小心把鸡屁股当成鸡肉 , 那就是操作失误 。 只要不是故意放的 , 那就有情可原 。 但是 , 如果餐馆没有经营鸡屁股的菜品 , 那采购鸡屁股干啥呢?这的确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

而且 , 大盘鸡应该是一只鸡或半只鸡作为原料来烹制吧?怎么会用袋装的鸡肉来做呢?好像也解释不通 。

如果是餐馆的一贯伎俩 , 拿着不好的肉或者小脚料当鸡肉 , 那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了 。

首先 , 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 ,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等级、主要成份等有关情况 。

如果餐馆老板授意在大盘鸡里加入鸡屁股 , 应当告知消费者大盘鸡里的成分 , 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

其次 , 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 ,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大扒鸡中掺杂大量鸡屁股等边角料 , 降低了大盘鸡的食材质量 , 相较于消费者心理预期和理解 , 就属于价格不合理、计量不正确 , 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

再次 , 涉嫌欺诈消费 。

【河南郑州,2名男子到某餐馆吃饭,一份大盘鸡竟吃出11只鸡屁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 , 为500元 。

具体到本案 , 如果餐馆故意在大盘鸡中掺杂鸡屁股 , 以次充好 , 显然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消费者完全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 三倍不足500元的 , 所以可以主张500元的赔偿金额 。

最后 , 如果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 商家存在掺杂、掺假的违法行为 , 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 , 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 , 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 ,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也就是说 , 相关部门可以以此对商家进行处理 。

最后 , 诚信是金!奉劝商家们切勿贪图一时小利 , 反而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 。 只有诚信经营 , 才能赢得消费者 。 希望消费者们遭遇侵害 , 一定不要忍气吞声 , 而是要及时维权 , 共同打击侵害消费者的行为 , 净化消费环境 。

有人说“做人留一线 , 日后好相见!” , 得饶人处且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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