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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 , 一老人与老伴结婚41年后 , 老伴经常因生活琐事与老人发生争执 , 导致两人感情破裂 , 老伴无法忍受后 , 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决两人婚姻关系无效 , 理由是两人近亲结婚 。 那么其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李大妈于1981年时与亲姑姑的儿子张大爷登记结婚 , 婚后两人育有子女 , 现如今两人的子女已经成家立业 , 并生下各自的孩子 。
【陕西安康,一老人与老伴结婚41年后,老伴经常因生活琐事与老人发生争执,导致两人感情破裂】
两人共同生活41年后 , 李大妈认为 , 张大爷不仅在教育子孙时不尊重她、家庭重大决策时也没有尊重她的意见 , 还经常对其恶言相向 。
最终 , 李大妈决定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定其结束与张大爷的婚姻关系 。
1、从法律上讲 , 夫妻双方只有到了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 , 才会准予离婚 。 在司法实践中 , 李大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感情破裂到无法调解的程度呢?有待法院进一步调查取证后 , 才能最终确定 。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 夫妻一方因感情破裂 , 提出离婚 , 并经调解无效的 , 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 。
也就是说 , 夫妻双方结婚后 , 要提出离婚的 , 主张离婚的一方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 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 。
其次 ,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 , 重婚、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登记结婚 , 应当宣告为无效婚姻 。 具体而言 , 登记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 否则即便登记了 , 也不受法律保护 。 民法典第1048条同时还规定 ,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也就是说 , 即便李大妈与张大爷已经结婚41年 , 由于两人的父母是属于亲兄妹 , 即两人是属于直系血亲关系 , 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 。 换而言之 , 即便两人感情没到达到破裂程度 , 两人的婚姻也应当解除 。 注意!这是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解除的情形 , 不需要确认两人感情是否破裂 。
最后 , 无论婚姻关系如何 , 孩子是无辜的 , 因为他们无法决定自己的出生 , 因此 , 即便父母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 但孩子的合法权益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也就是说 , 即便父母是近亲结婚 , 两人属于无效婚姻关系 , 但如果生下了孩子 , 父母依然负有共同抚养所生孩子的义务 , 这一点不受两人的婚姻关系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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