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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 , 83岁的老人汪某遭车辆碾轧 , 不幸身亡 。 经司法鉴定 , 被害老人汪某是先被王师傅驾驶的货车撞倒 , 之后又遭到了金师傅开的半挂货车的碾轧 。 不过 , 由于两次事故间隔的时间太近 , 老人究竟是被撞致死 , 还是被碾轧致死已无法确定 。
后来 , 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师傅由于开车撞人并且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 负主要责任;另一名肇事司机金师傅开车注意力不集中碾轧到老人 , 负次要责任 , 并且由于肇事逃逸 , 金师傅的驾驶证从A降为B;被害老人汪某由于没有按规定靠路边行走 , 也负有次要责任 。
事后 , 汪某的家人将肇事司机王师傅、金师傅以及他们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 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 经审理 , 法院判决 , 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17万余元 。 此外 , 为在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中获得谅解 , 司机王师傅还另外支付给老人家属3万元补偿款 。 但是 , 这笔共计37.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却打破了汪某家人的平静生活 , 汪某的大女儿和小女婿对赔偿金展开了争夺 。 汪某育有两个女儿 , 大女儿嫁到邻镇 , 小女儿招了上门女婿 。 汪某丧偶多年 , 一直和小女儿一家生活在一起 , 偶尔会去大女儿家做客 。 车祸发生前三个月 , 小女儿因病去世了 。 赔偿金到账之后 , 汪某的大女儿汪女士要求妹夫吴先生分自己一半 。 吴先生则认为 , 岳父生前一直跟着自己生活 , 汪女士作为大女儿 , 平时很少来看望老人 , 事故发生之后的事也都是自己在处理 , 因此并不同意汪女士的要求 。
对此 , 汪女士表示 , 妹妹和妹夫常年外出打工 , 父亲生病了都是自己去照顾 。 况且妹夫吴先生作为上门女婿 , 原本就应当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 , 却在妹妹去世后 , 提出要把父亲汪某送给自己赡养 。 汪女士认为 , 妹夫并没有尽到照顾父亲的责任 。 结果汪女士和吴先生因协商不成 , 对簿公堂 。 考虑到这场纠纷发生在亲属之间 , 法院决定先进行调解 。 经过调解 ,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 汪女士拿走赔偿金中的16万元 , 其余的21万余元归吴先生 。 本案可谓一波三折 , 从确定造成汪某死亡的肇事司机 , 到法院诉讼请求赔偿金 , 再到原本的一家人对簿公堂互相争夺 。 好在最后法院调解结案 , 双方就赔偿金的分配达成一致 。 不过 , 从法律的角度 , 本案有不少值得关注的法律要点 。 1.汪某被撞身亡 , 法院判决的赔偿金怎么才34万元?这是因为汪某死亡时已经83岁 , 死亡赔偿金仅按照5年计算 。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 , 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 按二十年计算 。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 按五年计算 。 由于仅按照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 , 加上老人汪某本身还被认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 因此 , 法院判决赔偿金为34万元也就不足为奇了 。
2.汪某的女婿吴先生在法律上有资格获得汪某的赔偿金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 , 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 法律认为 , 死者若未死亡 , 则其亲属可以期待能够因死者的收入而获得利益 。 所谓的死亡赔偿金 , 正是对死者亲属该期待利益赔偿 , 给付对象是死者亲属 , 是死者亲属的财产 , 而非死者的遗产 。 虽然不是遗产 , 但法院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 , 仍然会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处理 。 不是遗产但按照遗产继承来处理 , 这么做的有什么意义呢?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 ,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 因此 , 死者的亲属无需用分得的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 。
【浙江省开化县,83岁的老人汪某遭车辆碾轧,不幸身亡。经司法鉴定,被害老人汪某是先被王师傅驾驶的货车撞】根据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 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 按照上述规定 , 吴先生虽然是上门女婿 , 但其并非死者汪某的子女 。 因此 , 吴生并不具有汪某的继承人资格 。 但是 , 民法典同时规定 ,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法律上 ,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 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 , 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 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 本案中 , 汪某丧偶后一直和小女儿吴先生一家生活在一起 。 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 考虑到汪某生活在农村 , 其生活上经济来源应主要系小女儿吴先生一家提供 。 而且在面对记者采访时 , 吴先生也主张自己外出打工的话到12月都要给汪某钱 , 平常回来也会给钱 。 因此 , 可以认定吴先生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 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 参照法定继承的分配规则 , 汪女士和吴先生在法律上可以各分得汪某赔偿金的50% 。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 汪女士作出部分让步 , 基本与法律规定的结果差别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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