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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化 , 83岁老汪因交通事故身亡 , 获赔37万余元 。 老汪的小女婿(上门)吴某和大女儿(外嫁)汪某却因为赔偿款的分配问题闹上法庭 。
汪某要求分得一半赔偿金 , 但吴某认为 , 岳母去世之后 , 老汪一直随他一家共同生活 , 其身后事也是自己在处理 , 汪某没有过问 。
而汪某则认为 , 吴某作为上门女婿 , 本来就应当赡养老人 , 更何况 , 在她妹妹去世之后 , 吴某还提出将老汪送给她养 , 所以 , 她认为吴某没有尽到照顾义务 。
本案的核心问题其实有两个 , 一是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二是赔偿金应当如何分配?关于赔偿金的性质 , 从报道内容可知 , 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 一是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 二是其中一名肇事者为获得谅解 , 额外补偿的3万元 。 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 主要是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 , 额外的3万元则难以确定其组成 , 就是比较笼统地补偿金 。 而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补偿金或者其他费用 , 显然都不是遗产 , 因为遗产是个人生前已经拥有的合法财产 , 而个人因车祸去世所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是死亡之后才有的 , 所以不是遗产 。 既然不是遗产 , 那就不能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来分配了 。 那么 , 因老汪去世所得到的这些赔偿款 , 在吴某和汪某之间应该怎么分呢?【浙江开化,83岁老汪因交通事故身亡,获赔37万余元】虽然不是遗产 , 但在司法实践中 , 一般是参照遗产分配的规定 , 再考虑与死者之间的亲密程度、生活依赖程度等进行分配 。
吴某入赘汪家 , 但在法律上 , 他仍然是老汪的女婿 , 并没有因此成为老汪的儿子 , 因此 , 他并不是老汪的法定继承人 。
但是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 , 可以作为第一順位继承人参与分配遗产 。
吴某在妻子去世之后 , 虽然提出将老汪交给汪某 , 但其仍然承担起了老汪的生养死葬义务 , 所以 , 吴某实际上是具备继承人身份的 。
当然 , 在分配赔偿款的时候 , 还得考虑两个方面 , 一是老汪长期和吴某一家共同生活 , 其与吴某一家的亲密程度高于汪某 , 吴某一家应当多分;二是吴某办理了老汪的丧事 , 所产生的费用应当从赔偿款中扣除 。
正因为如此 , 经法院调解 , 汪某从中分得16万元 , 吴某分得其余的21万余元 。
你们认为 , 这样的分配结果 , 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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