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根据履约情况平衡双方利益,可酌定补偿不再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后根据履约情况平衡双方利益,可酌定补偿不再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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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根据履约情况平衡双方利益,可酌定补偿不再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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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8日 , 蓝新特公司(乙方)与SMC公司(甲方)签订采购合同 , 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铝棒车皮机1台 , 型号非标 , 单价39万元 。 付款方式:预付金 , 合同签署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 , 付款方式T/T;设备到达甲方工场指定位置后 , 乙方在甲方现场进行安装调试 ,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 , 正常运行后进行设备验收 , 甲方对设备验收合格后 , 出具最终验收报告 ,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 , 付款方式T/T;质量保证金 , 设备质保期一年 , 甲方验收设备合格后6个月内设备无设计、质量问题 , 向乙方支付合同尾款合同价款的10% , 付款方式T/T 。 交货地点:需方工厂 。 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90%后支付尾款10%前 , 乙方出具全额17%的增值税发票 。

2018年8月16日 , 蓝新特公司发送邮件询问款项结算事宜 , SMC公司郝海丰回复邮件 , 内容:此事 , 验收不合格 , 不能达到我司使用要求 。 已经和贵司多次打和 , 我们提出的解决方案贵司也未接受 , 造成此事搁置 。
原告蓝新特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SMC公司支付货款19.5万元及利息(以19.5万元为基数 , 自起诉之日按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SMC公司负担 。
SMC公司向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蓝新特公司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7.8万元;2.判令蓝新特公司支付加工修理费相关损失65211元;3.判令解除采购合同 , 退还已支付的19.5万元;4.本诉及反诉费用由蓝新特公司负担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查明事实 ,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本案合同解除的认定、蓝新特公司本诉诉求及SMC公司反诉其他诉求如何处理 。
【合同解除后根据履约情况平衡双方利益,可酌定补偿不再恢复原状】1.关于合同是否解除 。 涉案合同约定 , 对于乙方(蓝新特公司) , 当发生以下各项的事件时 , 甲方无需对乙方任何通告 , 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技术合同或本合同:(1)当设备出现重大隐患或缺陷时;(2)确认为纳期延迟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供货 , 未达成合同目的时;(3)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使用人 , 在无正当理由对甲方的指示不执行时;(4)违反本合同的各条款或内容任何一项时 。 根据前述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 蓝新特公司就交货构成延期 , 就设备质量未提交能够证明质量合格的验收报告等证据 , 就甲方(SMC公司)关于设备问题的指示不同意执行等 。 蓝新特公司就涉案合同履行构成违约 。 故SMC公司通知蓝新特公司解除合同 , 符合约定 。

关于蓝新特公司主张上述解除超出行使期间一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规定 ,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 ,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 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 , 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 , 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 。 本案合同未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 而蓝新特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合同解除进行催告 。 且SMC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一方面明确向蓝新特公司通知了设备的问题及缺陷 , 另一方面于2019年5月就涉案合同的解约事项向蓝新特公司发送邮件进行说明 。 此后 , 在蓝新特公司未同意解约方案的情况下SMC公司发送通知函解除合同 , 符合合同约定 , 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 蓝新特公司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
2.解除的时间认定 。 本案中 , 蓝新特公司系2019年9月10日收到SMC公司的解约函件 , 故本案合同解除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 。
根据查明事实 , 本案合同虽然蓝新特公司构成违约 , 但该合同系出于设备改造目的签订 , 具有试验开发性质 , 属于非标定制设备 , 设备改造在技术上存在较大困难 , 在双方对设备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 而SMC公司实际使用设备的情况下 , 应当结合案情对双方的诉求进行处理 。 现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于2019年9月10日解除 ,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 , 合同解除后 , 尚未履行的 ,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考虑到本案合同的性质及履行的实际情况 , 尤其是SMC公司自行统计的说明显示:“计划车皮约7500吨 , 实际由于车皮机问题只车了约2000吨……” , 再结合SMC公司就解除合同提出的方案 , 并斟酌双方当事人履约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的整体利益平衡 , 一审法院对蓝新特公司主张SMC公司支付货款中的部分诉求予以支持 , 其他部分及利息不予支持 。 关于SMC公司反诉请求中的延期交货违约金及修理费损失 , 综合前述认定及处理意见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对退还已支付货款19.5万元的诉求 , 考虑到涉案设备系非标设备 , 且SMC公司实际并线使用且自行进行过改造 , 在蓝新特公司明确不同意收回设备的情况下 , 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诉求不宜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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