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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车费昂贵业主维权,女物业深夜带多人殴打业主,当事人:老婆被打昏厥】

江西南昌 , 深夜时分 , 一物业女经理 , 带着四名物业人员 , 上门殴打业主 , 见业主不在家后 , 蛮横的拆了业主家的监控 , 屋内的孩子被吓的哇哇大哭 , 物业反而打电话挑衅起了业主 , 见业主从电梯出来后 , 对着业主就是大打出手 。
事发当时 , 杨先生和妻子在小区楼下散步 , 家里只有三个年幼的孩子 , 物业先是踢门、而后又拆了安装在门口的监控 。
眼见杨先生不在家后 , 物业人员一直打电话给杨先生 , 辱骂对方连家都不敢回 。
由于孩子在家 , 担心发生意外 , 杨先生便火急火燎的赶往家里 , 万万没想到 , 刚出电梯门 , 一位男子就掐住杨先生的脖子 , 并且动手打了杨先生 , 杨先生用力挣脱后 , 物业男子一脚将杨先生的妻子踹倒在地 , 致使杨先生妻子当场晕倒 。
事后 , 杨先生妻子因为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 而杨先生谈起事情发生的原因 , 则令人唏嘘不已 。
据杨先生称 , 因为小区停车位只租不卖 , 每个月要一千以上 , 自己觉得不合理 , 就多次找开发商反映 , 但没想到反映后不久 , 就被物业人员上门殴打 。
而一名物业人员表示 , 事情并非杨先生说的那样 , 杨先生不仅用车辆堵地下车库的门 , 而且把道闸也给拆了 。 至于停车方面 , 物业只是禁止业主在地下车库停车 , 并不禁止在地面上的车位停车 。
1、纵使物业有千千万万个理由 , 上门殴打业主的行为就是不对 , 这种行为 , 不仅仅是道德败坏那么简单 , 而是涉嫌违法 , 甚至构成犯罪 。
2、如何评价物业的行为?
事实上 , 物业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 第一个阶段 , 物业在杨先生不在家的时候 , 上门踢踹杨先生家的房门 , 并且直接破坏了放置在门口的监控 。
对于踹门的行为我们姑且不谈 , 这种破坏监控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 虽然可能因为财物的价格原因 , 无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但也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本案中 , 物业于深夜上门 , 破坏业主的监控 , 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 所以应当属于情节加重 。
第二个阶段 , 物业对于回家的杨先生和妻子 , 直接动起手来 , 甚至将杨先生妻子打进了医院 , 这种行为 , 不仅违法 , 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殴打他人的 ,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就本案而言 , 物业人员共有5人 , 已经达到了结伙殴打他人的标准 , 所以应当在10日至15日内处罚 。
此外 , 鉴于杨先生的妻子已经入院治疗 , 就需要做伤情鉴定 , 如果鉴定结果达到了轻伤以上 , 则物业的人员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 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行政处罚 。
3、本案因为车位问题引发纠纷 , 那么地库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所有呢?
按照《民法典》规定 , 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属于业主共有 。
也就是说 , 对于地下车库等专有的车位 , 所有权属于开发商 , 但对于地面的车位 , 则是归业主所有 。
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 , 并不是说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 , 开发商就可以随意涨价 , 还是要符合市场价格的规定 。
最后 , 物业公司的宗旨是为业主服务 , 但现在很多物业人员 , 舍本逐末 , 对待业主不仅没有服务意识 , 甚至动起了粗 , 实在是令人无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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