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精神病人从四楼向下扔刀被判刑,网友:精神病人没伤着人也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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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从天降!”江苏南通 , 一精神病人从四楼向下扔刀被判刑 , 网友:精神病人没伤着人也要罚?
江苏启东 , 男子李某系精神病人 , 居住在某单位家属院四楼 。 事发当天 , 李某为了发泄情绪 , 遂将家中的一只碗与一把刀刃从楼上扔下 , 正好落在该单位食堂的门口处 。
李某扔完了仍觉得不够 , 遂从楼上下来将刀刃捡去后 , 又扔至某栋楼层二楼房顶 。
一位在单位食堂工作的阿姨目睹了李某的举动后 , 遂向单位报告 , 单位因害怕李某再次做出伤人的举动 , 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 警方到达后 , 将李某控制 , 随后检方提起公诉 。
检方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成立高空抛物罪 , 理应予以刑事处罚 。
可能在大家的观念中 , 检方有些小题大做 , 李某虽有向楼下扔刀具的行为 , 但其所在楼层较低 , 并未造成任何具体的危害结果 , 且李某系精神病人 , 做出这种事也情有可原 , 顶多对其进行训诫 , 让家属严加看管即可 。
一、对李某要予以刑事处罚 , 会不会有些过重了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 ,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 情节严重的 ,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 , 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 , 情节严重的才能被予以刑事处罚 。 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 , 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 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 准确判断行为性质 , 正确适用罪名 , 准确裁量刑罚 。
二、那么李某的行为算不算作“情节严重”呢?
虽然从结果上看 , 李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发生 。 但要知道 , 即便是一个鸡蛋从4层楼扔下砸中头部 , 也会导致头部肿胀 , 更何况李某扔的是一个碗、一把刀呢?
从李某抛物的具体场所来看 , 系单位食堂大门 , 常有不特定人群从中经过 , 李某的抛物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故对于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的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 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
综上 , 李某的行为成立高空抛物罪 , 应当被予以刑事处罚 。
三、李某系精神病人 , 其患有精神病又是否能够成为免责事由呢?
《刑法》第18条之规定 , 将精神病人犯罪具体分为三类: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 由政府强制医疗 。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简而言之 , 在第一种情形之下 , 精神病人犯罪一律不承担刑责任;在第二种情形之下 , 在精神正常时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在第三种情形之下 , 一律要承担刑事责任 , 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本案中 , 李某属于第三种情况 , 虽其患有精神病 , 但具体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尚未完全丧失 , 在犯罪之后仍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在量刑上 , 因李某系精神病人 , 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宽情节 , 故院方决定对其进行从宽处罚 , 李某最终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 , 并处罚金2000元 。
虽然从条款上来看 , 高空抛物罪的法定刑最高只有有期徒刑一年 。 但该条款后半段显示 , “有前款高空抛物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也就是说行为人犯高空抛物罪 , 最终导致他人受伤、死亡或者财产受到损失的 , 可能会触犯到其他的罪名 。
举个例子 , 行为人基于报复的目的 , 从高空抛物致他人死亡 , 其行为在成立高空抛物罪的同时又触犯故意杀人罪 , 一个行为触犯到两个罪名 , 依据刑罚较重的定罪 , 也即依据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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