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一女子向某银行借款26.9万元,不料仅偿还4万多元后就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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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 , 一女子向某银行借款26.9万元 , 不料仅偿还4万多元后就意外身故 。 银行得知后担心自己的债权落空 , 立即提出让女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偿还 。 但继承人们的态度不一 , 有的拒绝偿还 , 有的没有表态 。 为保护自己的债权 , 银行将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起诉至法院 。
原来 , 女子丁某产生资金需求后 , 便想到某银行推出的信用贷款业务 。 抱着试试的态度 , 丁某找到银行评估 。 经过评估 , 丁某的信用还不错 。 就这样 , 丁某跟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 合同约定 , 银行可以向丁某提供余额循环使用的借款26.9万元 , 借款额度的存续期限为3年 。 也就是说 , 在26.9万元的额度内 , 在3年的时间里 , 丁某可以不分次数地向银行申请支用前述额度的借款 。
同时 , 丁某又开通了该银行推出的“卡贷通”功能 。 令人没想到的是 , 2天之后 , 丁某竟然一下子支用了全部款项 , 即26.9万元 。 收到请求后 , 银行向丁某转账了前述款项 。 毕竟这笔款项的金额不少 , 银行也非常重视 , 时刻关注丁某是否按时偿还利息 。 所以 , 当放贷7个月之后 , 银行警觉起来 , 因为丁某没有偿还利息 。 拨打电话之后 , 竟然无人接听 。 经过调查之后 , 银行发现丁某已经去世 。
向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丁某的父母、丁某的丈夫及丁某的女儿)索要前述款项未果后 , 银行将他们起诉至法院 , 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丁某遗产的范围内向自己偿还剩余本息23万多元;2.判令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自己这次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多元;3.判令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 收到起诉状之后 , 丁某的丈夫及女儿共同抗辩如下:银行主张的剩余本息金额属实 , 但丁某的这笔借款根本没有跟我们确认 , 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 。 同时 , 自己之前已经跟丁某分居 , 她有不少外债 , 自己帮忙偿还过 , 银行不应该向其借款 , 我们也没有义务偿还 。 丁某的父母共同抗辩如下:银行向丁某借款之前没有了解其经济情况 , 不应该向她借款那么多钱 , 而且这些钱 , 丁某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 。 我们没有义务偿还 。 见双方分歧如此之大 , 法官也没有怠慢 , 认真审核了本案的证据材料 , 还进行了其他的法庭调查 , 确认丁某跟她丈夫有一套共同共有的房屋 。 经过向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释明后 , 丁某的父母及女儿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声明 , 表示自愿放弃丁某的全部遗产 。
经过质证辩论后 , 法官总结出如下争议焦点:(1)丁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否应该向银行偿还他们主张的款项;(3)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否应该承担律师费 。 1.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 。 具体到本案中 , 丁某签订合同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 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 同时 , 涉案《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 所以 , 这份《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 丁某继承人主张她没有向家人确认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 由于这份合同合法有效 , 而丁某已经去世 , 这份合同的清偿期已经届满 , 向银行偿还剩余23多万元本息为其合法债务 。
2.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在本案中 , 丁某的丈夫对是否放弃丁某的遗产没有表示 , 根据法律规定 , 他就是同意继承丁某的遗产 。 而丁某的父母及女儿均书面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 这种放弃对他们合法有效 。 所以 , 基于前述规定及事实 , 法院认为丁某的丈夫应该在继承丁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前述款项的偿还责任 , 而丁某的父母及女儿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
【湖北鄂州,一女子向某银行借款26.9万元,不料仅偿还4万多元后就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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