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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人性 , 天理不容!11月20日 , 浙江永康 , 一面容姣好的女生上公厕 , 被男子尾随跟踪 , 然后被该男子采取砖头打头、手扣眼睛、咬鼻子甚至想把女生的舌头扯下来 , 简直暴虐之极 。 后女子大声呼救 , 才被解救出来 。
但此时的女生的面部已经遭受到严重的伤害 , 几乎都认不出来是谁了 , 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 好在公安机关迅速将男子抓获归案 , 该男子涉嫌故意伤害 , 但是警情通报里面的内容却让很多人难以接受 , 原因是 , 女生被打的不成人形 , 但是鉴定结果却显示为轻伤二级以上?这是为什么 , 那么小能今天就为大家科普刑法中故意伤害罪及各个伤残鉴定等级的标准 。
根据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3.1 重伤
【被打的不成人形初步鉴定仅仅是二级轻伤?原因在这里】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 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 , 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 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 ,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 , 这只是初步的鉴定结果 , 但是一方面我们不希望鉴定的结果是重伤 , 因为重伤意味着女生可能会留下残疾 , 而另一方面 , 我们希望法律对该男子施予严惩 。
那么该男子会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 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 确定基准刑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 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 , 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 并且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 ,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目前警方正在积极地查办此案 , 肯定肯定的是 , 等待该男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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