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我们俩是情侣关系,凭什么追究我的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我们俩是情侣关系,凭什么追究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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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我们俩是情侣关系,凭什么追究我的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我们俩是情侣关系,凭什么追究我的法律责任?】近日 , 河北石家庄谢某与李某因婚恋发生纠纷 , 进而发生激烈争吵 , 邻居报警后 , 警方出警 , 本以为是一批普通的婚恋纠纷 , 双方也没有动手 , 也没有人员受伤 , 经审查后谢某却没能离开公安机关 , 进而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 “我们俩是情侣关系 , 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 , 凭什么追究我的法律责任……”

原来谢某(化名)今年30岁出头 , 整天游手好闲 , 这段时间通过某社交聊天软件认识了现役军人的妻子李某(化名) , 通过花言巧语与李某通过确定了恋爱关系 , 没有过多长时间 , 二人便同居于李某家里 。 在共同生活期间 , 二人因为性格不合 , 发生过多次争吵 , 李某多次提出与谢某分手 , 并要求谢某搬离住所 , 但谢某总是花言巧语逗留在李某住处 。
何律师普法:
谢某的行为为什么会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他究竟涉嫌什么罪名?
首先行为人谢某与已婚妇女李某网恋之后 , 明知李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 依然与其保持发生不道德的男女关系 , 并长期居住在其家里 。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状况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 其行为涉嫌破坏军婚罪 , 因此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发现 , 谢某明知李某是现役军人的法定妻子 , 并同居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 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军婚罪 , 军人服役期间婚姻受法律保护 。

其次 , 虽然谢某和李某事实上不构成重婚关系 , 彼此之间也未以夫妻名义对外宣告 , 其实质是一种同居的通奸关系 , 如果只是一两次的通奸行为还达不到法律严格意义上的破坏军婚的严重程度 , 但是谢某却长期持续与李某同居 , 在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同居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结合本案来看 , 一段不伦的念情 , 最终谢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

最后 , 笔者想提醒广大网友的是 , 法律是有深度的 , 也是有底线的 , 谢某作为成年人 , 在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妻子的前提下 , 依旧保持同居关系 , 其作为成年人有时做一些事情的时候应当意识到自己这么做的法律后果 , 不要因自己一时的冲动 , 最终落到不可挽回的地步 , 一失足成千古恨 , 使自己和家人的名誉扫地 。
我是一名专注生活法律问题的律师 , 擅长于【黄、赌、毒】、【民间打架】等治安纠纷案件和各类【刑事案件】、【交通事故】、【行政诉讼】等问题的研究 , 感谢您的关注 , 评论区欢迎留言 , 更多生活法律问题期待与您一起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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