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入户伤人,有的处罚有的撤职,法律依据是什么?


同样入户伤人,有的处罚有的撤职,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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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入户伤人,有的处罚有的撤职,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近的几起入户伤人案 , 可以说结果大不同 。 之前我也发表了其他的文章 , 无一不是希望严肃追究 。 家是人最后的心理底线 。 如果家不能保护安全 , 还何来的安全感那?
但是处理还是不一样的 。 南京医生打人的飞速刑拘 。 上门吼孩子又打妈妈那个男的肯定是要追究的 , 这都没得说 。 唯独喜欢去KTV的廖主任 , 浏阳市纪委监委给予廖勇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 由管理岗九级降为管理岗十级;责成荷花街道办事处对陈某、张某、伍某某予以辞退 。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荷花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依纪处理 。
当着孩子的面打她爸爸 , 这个真的是……
很多人感觉很奇怪 , 同样是入室打人 , 为啥廖主任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是没到刑事责任的标准 。 那怎么治安处罚都没有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还真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 , 适用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 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 可以免予处分 。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 , 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 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 违反本法规定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 。 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 , 现复函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 , 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同时 , 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 , 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 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也就是说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不追究刑事责任 , 治安处罚还真奈何不得他们 。 怎么都感觉有点裁判下场踢球的意思 。 但是法律的本意都是好的 , 只有执行的人不一样而已 。
不过大家也不用懊恼 , 这个廖主任基本上虽然没被开除 , 但是已经没有任何升迁的希望了 。 这个廖主任造成这么大的舆情 , 而且在KTV强行搂抱女子 。 又被邻居举报抢占停车位 , 一堆事 。 哪个领导敢用他?最好的结果就是在编制上喝茶看报吧 。


【同样入户伤人,有的处罚有的撤职,法律依据是什么?】廖主任在KTV强行搂抱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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