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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成都市民谢某被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成为成都今年首例以入侵公民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的一个典型案例 。 成都市民谢某见同事 , 孙女士年轻漂亮 , 便以借指甲刀为由 , 借得女同事孙女士家门钥匙 , 偷偷配了钥匙 , 之后潜入房间和卫生间安装微型摄像头 , 偷录300余条视频 , 被公安机关抓获 , 后被法院判处有期一年徒刑 。
谢某为猎奇窥探他人隐私 , 多次潜入他人住宅 , 并安设摄像头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的 , 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 , 显然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了 , 最终害人害己 。
【「以案释法」男子为猎奇隐私偷装摄像头被判处刑罚】何律师普法:
谢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
首先 ,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 换句话说 , 未经住宅人同意 , 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 , 仍拒不退出的 , 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都是非法侵入住宅的表现 。
其次 ,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其中 , 侵入是指未经主债权人同意、许可而进入他人住宅的 。
再次 ,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和九百九十一条规定 ,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
公安机关依法查明:嫌疑人谢某 , 为了猎奇、窥探他人隐私 , 未经他人同意 , 潜入他人住宅 , 并安设摄像头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的 , 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 , 且通过安装摄像头形式偷窥并录制他人隐私 , 偷录的视频达300余条 , 严重侵害他人【人格权】中的隐私权 , 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讲 , 由于嫌疑人张某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
本案中 , 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无疑侵犯了被害人孙女士的隐私权 , 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 , 如果孙女士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求 , 那么谢某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我是一名专注生活法律问题的律师 , 擅长于【黄、赌、毒】、【民间打架】等治安纠纷案件 , 各类【刑事案件】、【交通事故】、【行政诉讼】等生活法律问题的研究 , 感谢您的关注 , 评论区也欢迎留言 , 更多生活法律问题期待与您一起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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