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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 一男子见某人养的哈士奇很听话 , 配合主人进行表演 , 于是将哈士奇偷走 , 并将哈士奇打得奄奄一息 , 拖入电梯 。 事发后 , 狗主人以男子虐狗 , 起诉到法院 , 诉请法院判令男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和残害赔偿金合计18万余元 。
男子颜某是某烧烤店老板 , 他养了一只哈士奇 , 已有一岁半 , 他将哈士奇训练得很好 , 哈士奇也很听他的指挥 , 配合他做各种动作 。 事发前 , 颜某为某公司练系场地进行团建 , 没想该公司的员工朱某 , 盯上了颜某的哈士奇 。
【四川成都,一男子见某人养的哈士奇很听话,配合主人进行表演,于是将哈士奇偷走】
原来 , 朱某看到颜某养的哈士奇很乖、很听话 , 于是在一天清晨 , 将颜某的哈士奇盗走 , 准备其据为己有 , 可朱某回到出租屋后 , 发现哈士奇不听他的话 , 不配合他 , 还大吵大闹 。 当时朱某并没有虐待哈士奇的想法 , 他将哈士奇拴在出租屋内 , 便躺床上准备睡回笼觉 , 不料 , 哈士奇一直叫唤 , 把朱某吵烦了 。 紧接着 , 朱某翻身下床 , 找出一根铁棍 , 对着哈士奇一顿猛揍 。 哈士奇怎么经得住这样的狠揍呢?朱某不断的手起棍落 , 将哈士奇打得重伤不起 , 流了很多血 。 之后 , 朱某将哈士奇拖到电梯 , 然后按下1楼 , 并将走廊和房间的血迹清洗干净 , 继续睡觉 。 据了解 , 哈士奇被打到左眼失明 , 头骨破裂 , 大牙脱落 , 为了抢救哈士奇 , 颜某花了1.5万余元的医疗费 。
1、看到别人的狗训练得好 , 就心生歹意 , 偷回家准备自己养 , 而且还在狗不听话后 , 对其痛下狠手 , 将其打成重伤垂死 。
这个朱某主观恶性非常重 , 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
2、朱某的行为属于盗窃 , 没有异议 , 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 , 应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 以盗窃罪追诉 。
具体到本案 , 是否可以以盗窃罪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 , 关键看宠物狗的价值是多少 , 如果达到数额较大 , 就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
司法解释规定 ,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 , 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 , 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
颜某的哈士奇养了这么久 , 且经过他长期训练 , 不能以购入时的价格认定宠物狗的价值 , 所以哈士奇的价值 , 应该以评估机构认定的价值为准 。
最终 , 因哈奇士的价值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 , 法院审理后 , 以盗窃罪判了朱某拘役3个月 , 并处罚金3000元 。
3、颜某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和残害赔偿金 , 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 ,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朱某将颜某的宠物狗打成重伤 , 颜某为了救治宠物狗 , 花费了1.5万余元 , 朱某应该赔偿颜某损失 , 没有异议 。
但是 , 颜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残害赔偿金 , 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也就是说 ,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前提是 , 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 这里说的特定物 , 比如骨灰盒 , 父母留的遗物等等 。
目前 , 还没有认定宠物狗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先例 , 至于残害赔偿金 , 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 。
所以法院审理后 , 只支持了颜某1.5万元医疗费的赔偿 , 没有支持他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残害赔偿金 。
一审法院宣判后 , 颜某不服 , 提起上诉 , 二审尚未开庭 。
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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