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两女子坟地偷18个花圈被抓,知情人:系隔壁村花圈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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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 , 晚上9点多钟 , 两女子鬼鬼祟祟的来到一家坟地 , 左顾右盼 , 见四下无人后 , 开始偷主人家摆放在坟地的花圈 , 恰巧不巧 , 被守夜的男子当场抓获 。
据悉 , 偷花圈的两位女子不是别人 , 而是隔壁村卖花圈的 , 而二人偷花圈的目的 , 也不是自家办事需要 , 而是为了偷回去 , 加工简单加工以后 , 进行二次贩卖 。
也就是说 , 二人白天将花圈卖出去以后 , 晚上再偷回来 , 以此来谋取利益 , 事发当时 , 二人已经往车上装了20多个花圈 , 男子发现后 , 大喝一声 , 将二人当场抓获 。
目前 , 男子已经报警 , 警方将双方带回后进行调解 , 案件尚在进一步办理中 。
1、前脚卖了 , 后脚就去偷 , 两女子的行为 , 再次刷新了网友们的认知 , 有网友认为 , 勿以恶小而为之 , 虽然花圈的价值不高 , 但两女子的行为 , 仍然属于盗窃行为 , 必须用法律严惩;也有网友表示 , 花圈代表着生者对逝者的感情 , 所以不能单单的用价值衡量 。
无疑 , 网友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 , 那么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 , 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
2、摆放在坟地的花圈 , 是否可以视为无主物?
关于盗窃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 , 将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 转移为自己所有或占有的行为 。
也就是说 , 构成盗窃的前提是 , 窃取的财物必须是他人所有或者占有 , 类似于遗失物或抛弃物等无主物 ,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占有、使用、处置 , 在任何情况下 , 废物都不属于盗窃罪的对象 。
本案中 , 部分网友认为 , 花圈的所有权并非属于主家 , 而是属于献花圈的宾客 , 所以在宾馆已经赠与的情况下 , 花圈就属于逝者所有 , 因为死者不具有人格权 , 也无法占有花圈 , 所以花圈应当属于无主物 。
个人认为 , 将花圈视为无主物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 事实上 , 送花圈应当属于一种赠与行为 , 既然是赠与行为 , 就要求受赠者是具有人格权的自然人 , 所以就花圈的定性来讲 , 应当属于主家所有的财物 , 两女子未经主家允许 , 将花圈转移的行为 , 应当构成盗窃 。
3、两女子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对于盗窃行为 , 根据数额的大小 , 分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 按照《刑法》规定 , 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 , 构成盗窃罪 。
关于数额较大的数额 , 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中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0元 。
所以在本案中 , 要看两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 就要看花圈的市场价格是否达到了1000元 , 需要注意的是 , 市场价格不是指零售店销售的价格 , 而是要看专业机构鉴定的价格 。 .
个人认为 , 考虑到日常的交易习惯和花圈容易磨损的特性 , 其价格很难超过1000元 , 故二人的行为应当是普通的盗窃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本案中 , 考虑到两女子被当场抓获 , 属于盗窃未遂 , 所以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二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 ,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 是可以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 。
最后 , 做生意讲究的是诚信 , 而不是投机取巧 , 两女子作为生意人 , 却不懂的这么浅显的道理 , 终究是害人害己 。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 , 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 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 #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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