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60岁大娘种豆芽卖出200元,没成想被判刑6个月( 二 )



《刑法》第67条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 是自首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其中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 可以减轻处罚 。

注意身份 , 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 在立案侦查以及递交到检方审查起诉阶段 , 对于行为人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 一旦提起公诉之后 , 身份就发生了转变成了被告人 , 判决之后 , 认定有罪才能称之为罪犯 。

吴大娘首先是抗拒侦查 , 其次在公诉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也就不具有第67条规定中的自首和如实供述从轻处罚情节 。

不过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也不晚 , 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愿意接受处罚的 ,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最终院方判处了吴大娘6个月有期徒刑 , 不过因为其罪行较轻 , 判处缓刑对社会也不再具有危害性 , 对其缓刑1年 , 并处罚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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