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盗窃他人电动车后,“好意”联系失主让其加价赎回


上海一男子盗窃他人电动车后,“好意”联系失主让其加价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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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盗窃他人电动车后,“好意”联系失主让其加价赎回


上海的唐先生忘记拔掉电动车钥匙导致车子被偷 。 随后一自称是某二手车行店主的高某联系唐先生 , 称从车子里发现了他的信息让其以1800元的价格赎回车子 , 民警调查后发现其中另有隐情 。


唐先生因工作原因将电动车停在一家理发店门口 , 因事情匆忙他忘拔钥匙便走了 。 事后唐先生过来骑车时发现车子竟不翼而飞 , 他随即报了警 , 民警通过监控画面看到 , 骑走他车子的是一名黑衣男子 。
第二天唐先生收到自称是某二手车行店主的高某联系 , 称其花1600元收购了一款电动车 , 在储物箱发现了唐先生的重要物品及身份信息才与他取得联系 。 高某称可以用1800元的价格卖给唐先生 , 自己只赚取200元的辛苦费 。
民警通过调查取证发现高某就是盗窃电动车的黑衣男子 , 并制定抓捕计划将其抓获 , 随后在其住处找到唐先生的电动车及重要物品 。

目前 , 犯罪嫌疑人高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民警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后有网友表示 , 这个偷车贼真是个笨贼 , 才刚偷到手就联系原车主要他赎回 , 这不是自己送上门被逮吗?
还有网友表示 , 高某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 以为能多要点钱 , 谁知唐先生已报警 , 你能聪明过民警吗?
本次事件中 , 高某因看见唐先生的车没拔钥匙而心生贪念盗窃车辆 ,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该怎么定义呢?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高某盗窃唐先生的电动车是否构成盗窃罪 , 电动车的价值又是怎么计算的呢?
盗窃数额不能以销赃价定罪 , 而是经评估后在销赃时的物品实际价值计算 。
唐先生的电动车实际价值应在一千元以上 , 所以高某秘密窃取唐先生的电动车已构成盗窃罪 , 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已构成数额较大 , 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如果储存箱里的重要物品价值更高 , 应根据实际计算价值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
高某联系唐先生要求其以1800元赎回电动车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敲诈勒索罪吗?
【上海一男子盗窃他人电动车后,“好意”联系失主让其加价赎回】敲诈勒索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达到立案标准: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 , 或者多次敲诈勒索 。 2、使用了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勒索财物 。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 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
高某盗窃唐先生的电动车后又以1800元的价格让其赎回 , 因敲诈金额在两千元以下 , 所以只属于敲诈但构不成敲诈罪 , 但并不是说这种行为就不违法了 , 唐先生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 而高某虽够不上刑事犯罪 , 但依然要接受治安处罚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高某称唐先生的重要物品在其手上 , 有要挟勒索财物的行为 , 又直接索要1800元就送回车辆的行为 , 在盗窃的基础上 , 会加重盗窃罪的处罚 。
所谓君子爱财 , 取之有道 , 任何财物都要通过自己劳动所得 。 天网恢恢 , 疏而不漏 , 只要你敢犯法 , 就一定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
大家对高某盗窃电动车反联系车主加价赎回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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