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征收,离异女子是否可以获得全额征地补偿款?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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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女子遇上征地
村组拒绝平等分配
补偿款被大打折扣
离异女子可以获得全额征地补偿款吗?
请看今日案例!
(图片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 , 徐某因与宜章县樟树村(化名)23组组员李某结婚 , 将户籍迁入樟树村 。 2019年5月 , 徐某与李某离婚 , 但户籍仍在樟树村并单独列户 。 之后 , 徐某在宜章县城附近打工为生 , 没有再婚 。
2020年10月19日 , 樟树村23组部分土地被征收 , 征地补偿款26466739元 。
2021年4月9日 , 樟树村通过召开全体村民户代表会议并经会议一致同意 , 制定《2020年樟树村23组征地款资金分配方案》 , 方案第一条约定:“凡户籍在樟树村的(除已离婚和外嫁 , 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外)按百分之百分配 。 ”第六条约定:“离异女方 , 户籍在本组但长期居住在外的人员按60%分配 。 ”
此后 , 樟树村23组以徐某与本组成员李某离异为由 , 未按全额标准分配征收补偿款 。
徐某多次协商无果 , 故将樟树村23组诉至法院 。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徐某在与其丈夫离婚后 , 将户籍从其丈夫户口中迁出单独列户 , 但其户籍仍在宜章县樟树村23组 , 因此 , 徐某依法具有樟树村23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 ,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据此可知 , 徐某与同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
最终 , 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决樟树村23组向徐某支付征地补偿分配款420000元 。
法官说法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 ,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 , 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 , 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依法保障妇女权益 , 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是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 。 组织和个人要树立男女平等新风尚 , 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来源:宜章县人民法院、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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