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追诉人控告检举涉毒上家视角剖析立功与坦白的实质性区别何在


从被追诉人控告检举涉毒上家视角剖析立功与坦白的实质性区别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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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追诉人控告检举涉毒上家视角剖析立功与坦白的实质性区别何在

黄坚明律师:从被追诉人控告检举涉毒上家视角剖析立功与坦白的实质性区别何在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某些办案机关不认定被追诉人张三控告、检举其涉毒上家李四贩毒行为构成立功 , 根本原因是他们坚持涉案犯罪事实已被办案机关掌握 , 张三向办案机关供述其向在案同案犯购毒的犯罪事实 , 本来就是属于其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的坦白范畴 , 且其控告、检举行为对涉案侦查人员抓捕涉案毒品上家李四没有实质性贡献 , 据此不应认定被追诉人张三具有立功情节 。 对此 , 我们坚持办案机关的做法谬误 。 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 , 如上所述 , 张三向李四购毒的犯罪事实属实 , 但该宗犯罪事实与张三向尚未到案的涉案毒品上家陈六购毒后交付给委托代购者王五的涉案行为无关 。 据此 , 办案机关以张三的控告检举行为对涉案侦查人员抓捕贩毒者李四没有实质性贡献而否定其立功情节的做法明显谬误 。 这是完全不同的两宗犯罪事实 , 而非同一宗犯罪事实的上下游关系 。
其二 , 真正的涉案毒品上家陈六另有其人 , 且尚未归案 , 直接以涉案毒品上家陈六未到案而否认被追诉人张三具有立功情节的做法谬误 , 根源是当地警方及此案涉案侦查人员对陈六涉毒行为没有开展实质性侦查而否认被追诉人具有立功情节的做法谬误 。 须知 , 蓄意包庇尚未归案的被追诉人陈六 , 以及以陈六涉毒犯罪事实未经查实而否认张三立功的情形 , 都涉及徇私枉法或严重渎职问题 , 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
其三 , 涉案侦控人员以取证不作为的方式 , 或者是蓄意不对涉案毒品上家进行立案、侦查 , 进而反推上述涉案毒品上家李四就是涉案毒品上家的提供方陈六 , 这明显谬误 , 这背后涉及犯罪主体认定错误的问题 。 更关键的是 , 一审判决直接以被追诉人存在购毒事实便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结论本身就是荒谬的 , 根源是此案无法排除
张三购毒行为属实单纯购毒自吸的合理怀疑 。 据此 , 我们坚持张三该宗涉案行为不仅不构成犯罪 , 反而恰好反证其具有立功情节 。
其四 , 认定被追诉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的认定标准应是对发现涉案毒品上家陈六的贩毒犯罪事实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 , 帮助办案机关发现新陈六涉嫌贩毒的新犯罪事实 , 事实上也办案机关查实陈六的新犯罪事实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 而非对抓捕已在案被追诉人李四是否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 且涉案毒品上家陈六是否已归案不影响被追诉人控告、检举行为对破获新犯罪事实的实质性价值所在 。
据此 , 我们坚持应以是否提供实质性的证据线索 , 以及为侦控人员查获新犯罪事实节省大量司法资源作为认定被追诉人具有立功情节的实质性要件所在 。


【从被追诉人控告检举涉毒上家视角剖析立功与坦白的实质性区别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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