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了录用通知书,九天后又取消录用,被判赔1.5万元


公司发了录用通知书,九天后又取消录用,被判赔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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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了录用通知书,九天后又取消录用,被判赔1.5万元

广东珠海 , 刚毕业的小高通过面试 , 拿到了几家公司的offer , 其中有一家上市公司也给小高发了录用通知书 , 该上市公司人力资源 , 还口头告知小高 , 每月工资七千元 , 加上提成 , 小高表示接受 , 并约定月底上班 。


小高收到上市公司的offer后 , 把其他公司的offer全部拒绝了 。 谁知九天后 , 该上市公司却发了取消录用通知书 , 原因是认为小高销售能力不足 , 老板不同意录用 。

小高当即就跟上市公司的人力资源沟通 , 经过双方多次协调沟通无果后 , 小高将该上市公司起诉到法院 , 要求赔偿损失1.5万元 。


小高认为由于该公司的违约导致自己没有工作 , 还需要重新再找工作 , 理应赔偿自己2个月工资的预期利益损失及交通费等其他损失 。


公司认为小高刚毕业没有销售经验 , 才取消录用的 , 且双方也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未发生实际的劳动关系 , 不应当赔偿 。

根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


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是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 。
首先 , 公司向小高发送录用通知书 , 虽然还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 但双方已经对入职时间、工资待遇、工作地点达成一致意见 。
公司的上述行为 , 足以使小高对公司将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 。 基于对公司的信赖 , 小高将其他公司的offer全部拒绝 , 小高已经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为入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准备 , 现在公司又以销售能力不足 , 取消录用 , 导致小高处于无业状态 。
其次该公司是上市公司 , 理应有一个完善的用工体系与招聘方案 。 但该公司却在发出offer之后 , 短时间内又发出了取消录用通知 , 又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理由 , 只是说小高的销售能力欠佳 , 也没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给小高的就业带来了不利影响 。



因此 , 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 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赔偿小高的信赖利益损失 。
如何确定预期利益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 , 是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损失 。 公司临时取消录用 , 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 一般是1-3个月的工资 , 作为劳动者再找下一份工作期间的保障 。
因此 , 公司发了录用通知后 , 又毁约 , 不再录用小高 , 小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自己2个月工资的预期利益损失 , 最后法院也判决了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赔偿小高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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