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一女子在螺蛳粉里吃出烟头?法院判了!


贺州一女子在螺蛳粉里吃出烟头?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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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一女子在螺蛳粉里吃出烟头?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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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蛳粉是许多吃货的心头好
有时却成了吃货的心理阴影
... ...
近日 , 在贺州的林女士(化名)
在吃螺蛳粉时竟然吃出了烟头!






案件经过
某日上午 , 林女士的朋友为其在外卖平台下单了一份13元的螺蛳粉 , 林女士在就餐过程中却吃出了一个烟头 , 当即与店家反映 , 店家同意退单 , 林女士通过外卖平台理赔获得赔偿共113元 。 但因在后续协商中 , 林女士要求店家按《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 , 店家不同意赔付 , 于是林女士将其诉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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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庭审中 , 为证实案涉烟头来源于店家提供的螺蛳粉 , 林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多项证据 。 店家提出辩解意见:“外卖和就餐时间过去那么久 , 也不一定是我们店的烟头 。 ”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 。 因此 , 法院对店家意见不予采纳 。


审理结果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林女士一方支付餐品价款 , 店家为其提供餐饮服务 , 双方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 为一千元 。 ”该案中林女士已通过“某团外卖平台”获得退款13元、赔偿100元 , 应当予以扣减 , 故法院判决店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900元 。


2023年1月5日 , 店家已向法院缴纳赔偿金 , 双方均服判息诉 。


法官提醒
作为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 , 应严格生产和检查标准 , 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 , 这既是对消费者的高度负责也是对自身商家信誉的维护 。 作为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 应及时保存证据 , 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 共同维护安全和谐的消费市场环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 ,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 , 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 , 先行赔付 , 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 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 , 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 为一千元 。 但是 ,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你在螺蛳粉里
吃出过什么让人“惊喜”的玩意么?






来源: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贺州城事
编辑:贺州新闻网 卢佳
责编:贺州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贺州一女子在螺蛳粉里吃出烟头?法院判了!】审核:罗信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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