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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 , 晚上七点过 , 一男子打开酒吧大门 , 准备进行营业 , 却突然发现酒吧内的音响、吉他等设备不翼而飞 , 现场只剩下一些数据线、电线 , 损失高达200万元 。 事发后 , 酒吧老板悬赏2万元 , 希望热心市民能帮忙提供小偷的信息 , 谁曾想到 , 查到最后 , 竟查到房东身上 。
【广东河源,晚上七点过,一男子打开酒吧大门,准备进行营业】
据了解 , 事发前一天晚上 , 该酒吧还在正常营业 , 凌晨2点后 , 酒吧打烊下班 , 工作人员陆续离开酒吧 , 结果第二天开门营业时 , 就发现价值200万元的音响、吉他等设备被人搬走 , 酒吧老板苏某看后 , 愤而报警 , 为了找到窃贼 , 苏某还悬赏2万元!
苏某透露 , 他们酒吧虽然才营业两三个月 , 但生意一直不错 , 眼看投入的几百万 , 很快就可以回本 , 没想到值钱的设备被人洗劫一空 。 苏某表示 , 偷东西的人很专业 , 他们没有直接把音响等设备的线剪断 , 而是拆掉、拔掉 。
案发两天后 , 派出所民警经调查 , 发现是房东杜某派人将酒吧的音响设备搬走 , 民警问杜某为什么这样做 , 杜某表示 , 是因为酒吧噪音超标 , 影响到了其他的租户 。 他们一直在协商 , 但对方不肯搬走 , 自己只好找人清场!
这里说的其他的租户 , 是指楼上的酒店 , 苏某说 , 他不认为酒吧的营业 , 对酒店的生意造成了直接影响 。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 1、这个房东也太霸道了 , 协商不成 , 就趁对方打烊的机会 , 将酒吧内的设备搬走 , 她是不是以为房东就可以为所欲为啊?据了解 , 案涉酒吧在一楼 , 二楼是KTV , 三楼是餐馆 , 大家吃饭的地方 , 而酒店所在楼层 , 是四层至十一层 , 一楼的酒吧 , 怎么可能影响了4楼酒店的客源呢?怕不是得了红眼病吧?2、本案应当如何定性?是盗窃吗?首先 , 民法典第703条规定 ,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虽然杜某是该酒吧的房东 , 拥有处分该不动产的权利 , 但她和苏某签订租赁合同后 , 苏某已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该房屋的权利 。
换而言之 , 苏某现在是合法占有房屋 , 其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 也就是说 , 房东杜某不能随意剥夺苏某对房屋的占有 。
其次 , 刑法规定的盗窃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违背他人意志 , 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 。
杜某没有经过苏某同意 , 便找人将酒吧内的音响设备搬走 , 违背了苏某的意志 , 转移了音响设备的占有 。 换而言之 , 杜某是否构成盗窃 , 关键就看她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有 , 杜某便构成盗窃罪 , 应当按照刑法规定 , 以盗窃金额特别巨大 , 追究其刑事责任 , 反之则不构成 。
再次 , 退一步讲 , 即便杜某不构成盗窃罪 , 杜某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 ,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杜某在合同履行期间 , 未经苏某同意 , 擅自找人搬走音响设备 , 属于侵权行为 , 按照法律规定 , 杜某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
最后 , 房东虽然是房屋的所有人 , 但并不能为所欲为 , 更不能擅自搬走租客房间内的物品 。
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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