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16斤肉,赚200元凭啥罚14万?”男子起诉市监局,法院判了( 二 )


本案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 , “民以食为天” , 每个人都关心吃进嘴里的东西是否安全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 ,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 如果有这类行为就要接受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构成犯罪的 , 处罚方式除了没收之外 , 还应罚款 。



周某违法经营 , 货值金额只有200余元 , 不足1万 ,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如果情节严重还要吊销许可证 , 拘留相关责任人员 。 周某拒不配合调查取证 , 市监局根据案情对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 程序没有问题 , 是合法的 。
结果
周某的诉求被驳回 , 法院不支持撤销涉案行政处罚 , 也就是说周某还是得缴纳14万余元罚款 , 审理过程中 , 周某曾经提出“即使我违法经营也不能罚这么重 , 不合理” , 但食品安全问题无小事 , 谁也不希望“祸从口入” , 周某以自己小本经营为由开脱 , 完全忽略消费者的健康 , 显然更加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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