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胜诉:乡政府强拆行为被判确认违法

text":"【案件概要】
刘某、杨某、胡某在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乡泉水垅(鹰潭一中附近)有自己的房屋 。 2013年12月 , 鹰潭市某乡政府出动上百人对刘某、杨某、胡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 房屋被强拆后 , 各级政府均否认实施强拆 。 2014年4月的某天 , 三人于乡政府的乡长办公室商谈房屋被强拆后赔偿一事 , 并对谈话过程进行了录音 。
2014年12月 , 三人以鹰潭市某乡政府将其房屋行政强拆违法为由 , 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判决确认某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 月湖区人民法院认为 , 原告仅依据其私自对被告某乡政府乡长的谈话录音作为证据 , 证据不足 , 故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
【江西鹰潭胜诉:乡政府强拆行为被判确认违法】刘某、杨某、胡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 遂联系北京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 。 在宋玉成律师的指导下 , 三人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最终 , 二审法院判决 , 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 确认某乡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 (详见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鹰行终字第9号)
【办案掠影】
一审板上钉钉 , 宋玉成律师锲而不舍上诉最终取得胜利
同样的录音证据 ,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 。
虽然一审法院言之凿凿地认为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 , 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 但是宋玉成律师清楚地知道其判决到底错在何处:被告某乡人民政府对其做出的拆除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而乡政府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明 。 最终 , 二审法院采纳了宋玉成律师的意见 , 不仅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 还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 , 至此 , 宋玉成律师代理三原告胜诉 。
强拆行为已做出而无法撤销 , 宋玉成律师巧思使其被确认违法
乡政府做出的拆除行为的违法性毋庸置疑 , 但是房屋已经被拆除了 , 房屋灭失后再诉请撤销拆除行为显然已经在事实上不存在可能 。 那么这样的违法其行政行为应当如何应对?
按照以往一贯的思路 , 提起行政诉讼 , 一般都会诉请人民法院撤销政府做出的违法行政行为 。 在此案中 , 宋玉成律师认为 , 由于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 应当诉请对该行为确认违法 , 然后再启动国家赔偿诉讼 。 功夫不负有心人 , 最终 , 二审法院也的确是按照宋玉成律师预设的思路做出了确认违法判决 。
【律师说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 , 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 即 , 在此案的行政诉讼中 , 由被告鹰潭市某乡政府对其做出的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如果乡政府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 , 那么应当直接认定其做出的拆除行为系属没有证据、依据 , 也即属于违法行为 。
可见 , 在行政诉讼中 , 不应当按照我们常见的民法领域诉讼中“谁主张 , 谁举证”之思路 。 拆迁户们应当时刻牢记 , 在行政诉讼领域 , 证明政府拆除行为违法的举证责任不在于普通百姓 , 恰恰相反 , 应该由政府自行证明其拆除行为合法 , 如果他们不能证明 , 那么可以推定他们做出的拆除行为是没有依据的、是违法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 ,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 , 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可见 , 虽然房屋已被强拆 , 撤销该拆除行为已于事实上不可能 , 但仍可根据该条规定 , 对该行为确认违法 , 通过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为以后的国家赔偿与主张更多拆迁补偿利益获取筹码 。 拆迁户们遭遇强拆切莫惊慌 , 要相信 , 法律绝对不会姑息违法行为 , 我们一定要在法律中寻得有力的依据争取自己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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