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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 , 留守女子家中进贼 , 急中生智放了一挂鞭炮 , 没想到把小偷有心脏病给吓死了 , 家属得知情况后将女子起诉 , 要求赔偿50万元 。
家住农村的孙女士丈夫常年在外打工 , 她留在家里照顾3岁的女儿 , 一天起来发现院里养的鸡不见了 , 找了一圈一没找到 , 鸡笼明显像是被人打开过的 , 她就怀疑家里遭了贼 , 丢了两只鸡也不值钱 , 便没有报警 。
又过了几天 , 她在卧室睡觉时听到外面有动静 , 透过门缝看到客厅有一个黑影 , 意识到家里遭了贼 , 心里十分害怕 , 不敢出去制止小偷 , 也担心他万一情急之下对自己和女儿造成危险 。
此时她突然想到卧室抽屉里有一挂鞭炮 , 是过年时候没放完丈夫随手放进去的 , 便想着弄出来点动静 , 把小偷给吓走 , 于是轻手轻脚的拿出鞭炮 , 点燃之后丢到了客厅里 。
鞭炮燃起来声音那是噼里啪啦的 , 还伴随着火光 , 丢出去之后女子便紧锁卧室房门 , 然后打电话报了警 , 也不敢开门 , 直到民警赶到 , 她才打开卧室门去给民警开门 。
结果刚到客厅就傻眼了 , 一名男子躺在地上 , 一动也不动 , 不过女子还是先去开门让民警进来 , 查看男子的情况 , 已经没了呼吸 , 将人赶紧送去抢救 。
送到地方的时候医生直接就宣告了死亡 , 诊断为心脏病复发 , 民警也查明了小偷的身份 , 联系了他的家属 , 男子的母亲得知儿子的死讯匆匆赶到 。
了解完事情之后 , 便开始对孙女士不依不饶 , 要伸张正义 , 让孙女士为她儿子的死承担责任 , 要报警让民警抓她 , 说她杀了人 , 民警就在一旁没走 , 直接就跟老太太说了 , 他们管不了 , 孙女士没有违法也没有犯罪事实 。
于是老太太开始要求她赔钱 , 而且张口就要五十万 , 如果正常来讲 , 儿子正值青年 , 死了要求赔偿五十万也正常 , 但是这件事却有些特殊 , 男子是在盗窃时候被鞭炮吓死的 。
五十万别说放在他家里了 , 放在任何一个普通家庭都是一笔巨款 , 更何况孙女士家现在全靠丈夫一人在外打工赚钱 , 而且上有老下有小 , 根本拿不出这笔钱 , 也不愿意赔这笔钱 。
老太太一哭二闹的手段都在孙女士身上用完了 , 但是没什么作用 , 于是便起诉了她 , 两人对质法庭!
1、孙女士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要看事件的性质 , 事发时男子正在实施入室盗窃行为 , 孙女士的财物正在遭窃 , 孙女士放鞭炮的目的是想要吓跑小偷 。
《刑法》第20条: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具体到本案 , 入室盗窃行为就是对室内财物的不法侵害 , 作为财物的所有人 , 孙女士放鞭炮的行为是在制止不法侵害 , 虽说吓死了小偷 , 但也属于正当防卫 。
虽说还规定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但是在面对盗窃的时候 , 放了一挂鞭炮 , 虽说看起来噼里啪啦挺吓人 , 但不足以致命 , 甚至不足以造成严重伤害的 , 此时还要求孙女士考虑到小偷有心脏病 , 显然不合理 。
构成防卫过当必须要同时构成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 , 从结果上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 , 但是在行为上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 所以并不构成防卫过当 。
【河南南阳,一女子放鞭炮吓死家中窃贼,家属向户主索赔50万元】
2、孙女士是否需要承担50万元的赔偿 。
《民法典》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 不承担民事责任 。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 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同理 , 既然构成正当防卫 , 且未超过必要限度 , 小偷的死完全是基于自身疾病的意外事件 , 在正当防卫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小偷的病情 , 并不符合常理 , 所以也并不需要承担赔偿 。
最终院方认定 , 孙女士属于正当防卫 , 且并未超出必要限度 , 亦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 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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