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男子参加公司年会时因大量饮酒导致醉酒,事后公司安排三名员工将男子抬回宿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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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 一男子参加公司年会时因大量饮酒导致醉酒 , 事后公司安排三名员工将男子抬回宿舍休息 。 可不曾想 , 两小时后男子却被同事发现死于宿舍内 。 家属认为这是工伤 , 但公司一方却认为不属于工伤 。 目前 , 家属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蒋先生今年39岁 , 是某公司的员工 。 1月7日晚 , 其工作的公司组织年会时 , 蒋先生因大量喝酒导致醉酒不省人事 。 晚上20时许 , 公司负责人戴先生安排三名员工将蒋先生抱回宿舍休息 。
事后三名员工离开宿舍 。 晚上22时许 , 同事回到宿舍发现蒋先生身体出现异常后 , 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 。 可不幸的是 , 蒋先生最终还是因死亡时间过长 , 而被医护人员宣告死亡 。
事后家属认为蒋先生是工伤 , 即便不是工伤 , 公司和恶意劝酒的人也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 但公司却认为 , 不是工伤 , 并同意赔偿14万元 。
目前 , 公司已配合家属向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主管部门回应称 , 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1、临近春节 , 很多公司、企业为了总结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表彰优秀员工 , 都会组织所有员工聚在一起 , 开个年终总结会 , 并请员工大吃大喝一餐 。
不可否认 , 公司的出发点是好的 。 但对于这种由公司组织的活动 , 公司作为组织者确实有相应的义务 , 避免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 。
2、那么蒋先生属于工伤么?《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明确指出 ,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损害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且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具体而言 , 公司年会由公司组织的 , 蒋先生属于该公司的员工 , 均没有异议 。 即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也就是说 , 如果蒋先生是参加年会造成的损害 , 属于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
3、其实对于喝酒后导致死亡的民事纠纷 , 共同饮酒人、组织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 法律上也是有比较明确规定的 。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 共同饮酒的组织者、参与者因未能充分、全面尽到劝阻、照顾义务而造成损害的 , 共同饮酒的组织者、参与者需为此承担责任 。 上述“义务”主要是指在共同饮酒过程中 , 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共同饮酒后有没有尽到照顾、发现异常后有没有第一时间施救等义务 。 也就是说 , 共同饮酒的组织者、参与者如果没有充分、全面履行上述义务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
注意!在这种情况下 , 即便共同饮酒的组织者、参与者要为此承担责任 , 也不会是全部责任 。 因为被侵权人是其自身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 换而言之 , 因共同饮酒所造成的损害 , 一般情况下 , 会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 。 在司法实践中 , 被侵权人如是成年人一般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 最后 , 春节将至 , 各种聚会活动会比较多 , 因此有必要提醒广大网友们 , 饮酒务必要适度 , 千万不可以贪杯 , 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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