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婷涉嫌犯罪吗?叶婷事件的六大疑点问题( 二 )



但是令人奇怪的是 , 叶婷的妹妹说她们未接到任何通知或手续 。 这一点她们应该没有说假话 , 否则她们肯定就会在网上出示相关文书了 。


如果叶婷家人没有签署任何文书 , 那么就跟《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符了 ,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 , 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


5、叶婷到底涉嫌何种罪名?



有人说叶婷涉嫌诬告陷害罪 , 因为她指控刘某彦也是殴打她父亲的凶手 , 但却一直逍遥法外 。


《刑法》第243条规定 ,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据该条规定 , 叶婷并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 因为她并没有捏造事实 。 据她家人陈述 , 他们也是听其他旁观证人之言得出这个结论的 , 即便她反映的问题失实 , 也应该属于错告 , 而不是意图陷害他人 。

另外 , 根据叶婷家人说法 , 有人跟她们说 , 叶婷可能会被判5年有期徒刑 。 由于叶婷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所以即便是该罪 , 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如果从5年有期徒刑这一说法 , 叶婷更有可能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 “编造虚假信息 , 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 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 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是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6、为什么叶婷父亲一案由开封中院受理?

根据新闻 , 我们知道叶婷父亲一案是杞县公安机关办理的 , 这本是一件普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 , 为什么当地的通报里说该案已向开封中院提起公诉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两种类型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 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 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


上面也说了 , 这是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 , 案情并不重大 , 也不复杂 , 之所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最有可能的理由是 , 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


【叶婷涉嫌犯罪吗?叶婷事件的六大疑点问题】《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