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在网上购物时,发现一台电视机只需要161元,便果断下单购买


北京,一女子在网上购物时,发现一台电视机只需要161元,便果断下单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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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在网上购物时,发现一台电视机只需要161元,便果断下单购买


【北京,一女子在网上购物时,发现一台电视机只需要161元,便果断下单购买】北京 , 一女子在网上购物时 , 发现一台电视机只需要161元 , 便果断下单购买 , 万万没想到 , 店家以标错价格为由 , 直接取消了订单 , 女子不服 , 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法院 , 要求店家退还差价 , 并承担律师费用 。



齐女士称 , 案发当日 , 她在网上下单购买了一台电视机 , 在网站的页面上 , 清楚地标记着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 , 于是 , 通过一系列正常操作 , 她确认订单并完成了支付 。


而后 , 店家发来一份确认电子邮件 , 确认本次具体商品的交易关系已达成 。 然而 , 两天后 , 齐女士却收到了店家发来的电子邮件 , 称由于系统原因 , 导致订单价格出现差错 , 其实电视机的真实价格是1599元 , 因此 , 订单已被取消 , 并无法提供所购商品 。 齐女士不解 , 都已经完成交易了 , 凭什么店家说退款就退款呢?如果所有的权益都由店家掌握 , 那消费者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呢?后齐女士多次与店家沟通未果后 , 将店家告上法院 , 要求其赔付差价损失1437.01元 , 律师费4000元 。 面对齐女士的控告 , 店家答辩称:第一 , 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 , 双方未就要约承诺达成一致 , 且根据店家的“使用条件”及网络购物的交易习惯 , 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均未成立 。 第二 , 合同未成立 , 店家对此不存在过错 。 双方对“使用条件”达成了合意 , 无论是缺货取消订单 , 还是因为错价取消订单 , 店家均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所以 , 按照规定 , 合同不成立 , 经营者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店家与齐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 , 当事人订立合同 ,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承诺生效时 , 合同成立 。 这起案件中 , 网站展示商品对商品的描述非常具体和明确 , 对此种展示属于要约 , 还是要约邀请历来存在争议 。 如果确定展示属于要约 , 则消费者下单为承诺 , 则自消费者下单时合同成立;如果确定展示属于要约邀请 , 则消费者下单为要约 , 网站确认构成承诺 , 双方的合同自网站确认时 , 合同成立 。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 买卖交易应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当事人在对展示属于要约或者要约邀请 , 存在合意或者网站已经事先声明的情况下 , 应尊重交易主体在交易时的合意 。

这起案件中 , 店家在使用条件部分 , 明确约定商品展示的性质为要约邀请 , 消费者下单为要约 , 因此 , 只有网站发出送货确认才构成承诺 , 消费者同意该使用条件 , 视为双方就此达成了合议 。 所以 , 消费者下单付款后 , 在网站确认发货前 , 合同并未成立 。 店家并未确认可以向齐女士发货 , 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 。二、店家是否应向齐女士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典》规定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 , 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民法典》的此项规定 , 确定了我国民法典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 , 在合同未成立、无效、可撤销的情况下 , 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

在网络购物合同中 , 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 消费者无从知晓某种商品的库存 , 但是作为网站经营者而言 , 其有能力掌握商品的动态库存 , 在某种商品缺货的情况下 , 应及时告知消费者 , 并阻止消费者付款 。

然而 , 店家在无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况下 , 仍接受消费者下单 , 且并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标价错误一事 , 其行为存在过错 ,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因其单方取消订单 , 致使齐女士丧失了以161.99元的价购买到电视机的交易机会 , 店家应向齐女士赔偿1台电视机正常销售价格与16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 , 以及以此引发的律师费 。

故 , 店家应当赔偿齐女士差价损失1437.01元、律师费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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