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信用卡欠款39万元,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法院判刑三年半( 二 )



关于透支 , 很多人也存在争议 。 信用卡本身就是银行为了促进消费和获取一定的利润而发行的 。
虽然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额度 , 但是既然持卡人按照正常的消费方式使用 , 超出额度消费成功 , 就证明银行对于透支的行为也是默许的 。
如果银行严禁一切形式的透支 , 完全可以升级管理机制 , 让持卡人根本不可能进行透支消费 。
本案中 , 万某进行了3次的大额消费 , 都是按照正常的方式进行使用 , 并无任何的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
万某涉及未还金额39万 , 并且事后银行进行了有效的催收 。 这里涉及透支金额和催收程序是没有问题的 , 但这里面还有一个关键问题 , 就是如何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如何判定持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主观心态 , 其他人无法直接判定 , 只能结合持卡人一些具体的客观行为来进行判定 。
按照目前的规定 , 在具体判定时 , 需要结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判定 。
在具体判定时可以参考 , 比如持卡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 , 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 , 隐匿财产 , 逃避还款等情形 。
本案中 , 万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个关键因素 , 就是其透支后多次更换手机号码躲避银行的催收 , 这让法院判定 , 其具有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虽然说银行催收后 , 万某也偿还了部分的款项 , 这表明其还是具有还款诚意的 , 但事后王某更换电话逃避催收 , 确实不应该 。
结合法院认定其他犯罪构成要件 , 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 , 对其判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

如何看待法院对万某判处的刑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 , 跟恶意透支的数额有关系 , 透支数额达到5万元 , 就构成数额较大标准 , 可以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透支数额在50万以上 , 构成数额巨大 , 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果超过500万 , 则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本案中 , 万某涉及金额39万 , 已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 法院对其判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 符合法律规定 。 但是这个刑罚还是比较重的 。
这里面一个因素就是 , 万某无力偿还剩余未还金额 , 如果其有钱还的话 , 判处缓刑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

万某被法院判处刑罚后 , 欠的钱还用还不?部分人认为 , 持卡人已经受过刑事处罚了 , 欠的钱 , 就可以不用还了 。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 。 本案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 , 除了判处刑罚外 , 还同时责令万某退赔银行本金398162.23元及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
因此按照上述判决 , 万某还是要还钱的 , 并且法院后期也会将这部分民事判决事项移送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 。
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退赔部分及罚金 , 被告人未履行的 , 法院都会移送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 。 执行局会对被告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 。

结语:对于恶意透支性信用卡诈骗罪 , 实践中发生的概率还不是太多 。 大部分的信用卡逾期案件 , 还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去走 。
刑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 , 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解决问题 , 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 。 再加上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行为 , 本身就存在很多争议 。
本案万某的行为 , 之所以构成犯罪 , 是其存在更换手机号码躲避银行催收的行为 。 因此大家一定要以此为警醒!尽量跟银行保持联系和沟通 。
我们在日常消费时 , 也根据自己收入情况 , 量入为出 , 切忌盲目地进行无节制的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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