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 , 这种观点忽略了案件的整体性和连贯性 。
先看本案的客观环境 。
在防卫起因上 , 纹身男驾车压实线、占用非机动车道、剐蹭电动车 , 而骑车男无任何过错 。 在被车上下来的三个男人围住 , 推搡踢打后 , 骑车男也一直没有还手 。
纹身男行凶在先 , 第一次回车中取出长刀攻击 , 尽管刀被骑车男捡拾 , 其实完全是偶然因素:纹身男的刀脱手了 。 当纹身男第二次跑向宝马车时 , 骑车男焉知纹身男是逃跑 , 而不是回车(后备箱)取凶器 , 甚至开车撞人呢?因此 , 在纹身男第二次跑向宝马车时 , 不法侵害并未结束 。 在被多人围住 , 纹身男回车的情形下 , 骑车男的人身安全仍然处于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之中 。
再看骑车男的主观心态 。
如果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 , 行为人也认识到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依然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打击 , 这属于事后防卫 , 是一种故意犯罪 , 但在本案中却并非如此 。
在案发当时 , 当事人不是上帝 , 能像监控摄像头一样看到整个场景 。 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 , 不可能要求他在几秒钟内作出上帝视角的判断 。 在当时的场景下 , 正常人面对一个手持管制刀具、配戴大粗链子的纹身男 , 第一次回车竟然拿出长刀 , 那么面对第二次跑向宝马车时 , 当然会认为不法侵害仍在实施过程中 。
如果证实车内并不存在其他凶器 , 这属于“假想防卫” , 但根据上述当时的实际情况 , 骑车男根本不可能认识到实际上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根据正当防卫的法理 , 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纹身男已经死亡 , 他的主观心态已经无法还原 。 此时 , 骑车男的供述就非常重要 。 如果骑车男说“我以为他回车再去拿刀 , 所以我才去追砍他” , 和说“我非常生气 , 我就捡起刀 , 砍他几刀解解气” , 主观心态是完全不同的 。 后者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 。 所以 , 在骑车男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做的第一次笔录 , 对于本案的定性就有着重大影响 。
纹身男使用刀背不影响本案定性在网上流传的视频中 , 视频解说称纹身男均使用刀背砍向骑车男 。 网上有人说这是黑社会大哥的一种吓唬人的方式 。
有人认为 , 如果属实 , 纹身男对骑车男并未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因此不符合刑法的规定 , 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 不能实行无限防卫 。
我不认同这种看法 。 这种看法是用现在的结果来反推过去 , 但是在当时情境下 , 当事人不是上帝 , 如果前面几刀确实用的刀背 , 怎么知道下面一刀不是用刀刃呢?我就不知道黑社会大哥还有这样的规矩 。
根据昆山警方通报 , 冲突中双方受伤 , 于某某(即骑车男)没有生命危险 。 我们现在并不能用纹身男死亡而骑车男没有生命危险 , 就认为骑车男的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
根据前引《刑法》的规定 , 只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才能实行无限防卫 。 但是 , 这并不是说 , 只有已经造成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后果才能实行无限防卫 , 而是指这种不法侵害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
不法侵害都具有紧迫性 , 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不可能有充足的时间去准确认识不法侵害的强度、方式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 , 也不可能有时间去准确的选择防卫行为的手段、强度 , 只要大致相当即可 。
因此 , 骑车男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 符合无限防卫的条件 , 虽致宝马男死亡 , 但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 。
最高法院的无罪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指导案例第40号“叶永朝被控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集) , 被控故意杀人罪 , 最终认定正当防卫成立 , 判无罪 。 和本案有很多共通之处 。
本案的简要案情如下:
1997年1月上旬 , 王为友等人在被告人叶永朝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 。 数天后 , 王为友等人路过叶的饭店时 , 叶向其催讨所欠饭款 , 王为友认为有损其声誉 , 于同月20日晚纠集郑国伟等人到该店滋事 , 叶持刀反抗 , 王等人即逃离 。 次日晚6时许 , 王为友、郑国伟纠集王文明、卢卫国、柯天鹏等人又到叶的饭店滋事 , 以言语威胁 , 要叶请客了事 , 叶不从 , 王为友即从郑国伟处取过东洋刀往叶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 。 叶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 , 在店门口刺中王为友胸部一刀后 , 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抱住 , 两人互相扭打砍刺 。 在旁的郑国伟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的头部 , 叶转身还击一刀 , 刺中郑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为友扭打 , 将王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手中的东洋刀 。 王为友和郑国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被告人也多处受伤 。 经法医鉴定 , 王为友全身八处刀伤 , 左肺裂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郑国伟系锐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贯穿伤、右心耳创裂 , 引起心包填塞、血气胸而死亡;叶永朝全身多处伤 , 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 后经一审、二审 , 被告人叶永朝宣告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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