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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纹身男砍人不成反被杀案:骑车男属无限防卫 , 无罪!文/周筱赟、肖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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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中国的司法实践中 ,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苛刻 , 司法潜规则是 , 只要被侵害人死亡 , 就认定为防卫过当 , 甚至故意伤害罪 。 这样谁还敢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的观点是:骑车男属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 , 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当事人不是上帝视角 , 纹身男第一次回车竟然拿出长刀 , 那么第二次逃向宝马车 , 谁知道拿出什么杀伤性武器呢?骑车男对其追砍 , 完全是正当防卫 。
据说江湖规矩是拿刀背砍人 , 故意让刀脱手 , 意思是让你认怂快跑 , 大哥也不会追你 。 这样人没事 , 大哥也没丢面子 。 可是 , 正常人哪知道还有这样的江湖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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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流传的一段监控视频显示 , 江苏昆山一辆宝马车在变道时 , 撞到了前方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男子于某 , 下来五个人(三男二女)对骑车男于某推搡和踢打 。 被害人刘某从车上取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 , 不料挥刀时长刀脱手 , 被骑车男子捡起反击 。 被害人刘某先是倒地 , 后跑向宝马车 , 被骑车男追砍 。 刘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
从昨天开始 , 这段视频引爆网络 。 从车上拿刀砍人的纹身男却死在了自己的刀下 , 确实很有讽刺意味 。 有人说这是装B被雷劈的最高境界:砍人反被人砍死 。
根据媒体报道 , 骑车男于某已被昆山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针对骑车男的行为 , 主要有正当防卫(无限防卫)、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三种观点 。 我的观点是:骑车男属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 , 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及其相关概念正当防卫 ,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一定损害 , 使其不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 , 不负刑事责任 。
构成正当防卫 , 要满足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五个方面的条件 , 本文就不一一展开了 。 其中最关键的是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 。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 如果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 , 或者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 , 就属于“不适时防卫” 。 不适时防卫不是防卫行为 , 更不是正当防卫 , 而是属于故意犯罪 ,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
如果不法侵害根本没有发生 , 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 , 从而实施了防卫行为 , 称之为“假想防卫” 。 根据防卫人是否应当认识到并未面临不法侵害 , 将其认定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 , 就是“防卫过当” 。 防卫过当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但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但是 , 《刑法》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设立了无限防卫权 。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这就是“无限防卫” , 又称为“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 。
《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 , 是为了鼓励公民敢于和不法侵害行为做斗争 , 制止犯罪行为 。 但是 , 长期以来 , 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认定过于苛刻 , 防卫行为动辄成为防卫过当 , 甚至成为故意伤害罪 。
骑车男砍死宝马男属于无限正当防卫 , 无罪有人认为 , 骑车男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 而是防卫不适时(事后防卫) , 理由是在骑车男夺取长刀后 , 纹身男对于骑车男已不构成威胁 , 在纹身男逃跑时 , 骑车男继续追砍 , 属于事后报复行为 , 而非防卫行为 , 更不是正当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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