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纹身男砍人不成反被杀案:骑车男属无限防卫,无罪!( 三 )


有关法官在述评中指出:
“叶永朝受伤程度属轻伤 , 是否就不能适用特殊防卫(即无限防卫)的规定呢?认为不能适用特殊防卫的理由 , 也就是叶永朝受到轻伤 , 说明王某友、郑某伟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叶永朝的人身安全的程度 。 这种理由不符合逻辑 , 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 防卫人受到轻伤或者没有实际受伤 , 应该说是防卫行为起作用才减轻或免受不法侵害 , 无论如何无法得出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并不严重的结论 , 不能以防卫人实际受到的损伤结果来确定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 否则就会失之偏颇 , 背离了法律规定 。 刑法并没有规定 , 只有防卫人受到严重伤害或者已被抢劫、强奸既遂才可以适用特殊防卫 。 特殊防卫的目的本身就是要使不法侵害的暴力犯罪不能得逞 , 因此叶永朝有没有受到实际伤害 , 或者伤轻伤重 , 并不影响其特殊防卫的成立 。 只要当时的情势足以表明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质 , 就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 ”
叶永朝案中 , 被告人叶永朝使用了自备刀具 , 在夺过王某友的东洋刀后 , 其就停止了防卫行为 , 没有再使用尖刀砍刺 。 而在本案中 , 骑车男捡拾纹身男的长刀后 , 仍然追砍 , 就可能引起是否属于“事后防卫”的争议 。 但正如我上文指出 , 其中有宝马车的因素 。
结论:对正当防卫认定不应过于苛刻1997年《刑法》修订 , 增加了无限防卫权 , 即允许公民面对一部分严重暴力侵害实行无限防卫 。 但是 ,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 , 长期将正当防卫作为防卫过当来认定 , 将防卫过当、无限防卫作为刑事犯罪来认定 。 司法潜规则就是 , 只要被侵害人死亡 , 就认定为防卫过当 , 甚至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
被侵害人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 , 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 , 也很难掌握防卫行为的强度 , 如果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 , 这样谁还敢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昆山纹身男砍人不成反被杀案:骑车男属无限防卫,无罪!】在目前对无限防卫认定如此苛刻程度下 , 我判断本案最终会认定为防卫过当 , 甚至有可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 考虑到被害人有严重过错 , 司法机关为了平息舆论 , 极大的可能性是判处缓刑 。
其实 , 法律规定上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很明确的 , 本案就应当是成立无限防卫 。 而司法机关在试用法律上 , 往往受到一种宁枉勿纵的有罪推定思维影响 。 希望通过本案 , 能改变正当防卫认定的苛刻 , 不让正当防卫条款沦为“僵尸条款” , 否则是违背了立法本意 。
法律人周筱赟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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