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肇事逃逸,驾驶人与车主不是同一人,车主应承担什么责任


如车主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 , 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司机、车主责任承担,机动车被盗抢、机动车过户期间的侵权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机和车主不是一人时 , 由使用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 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转让但还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一条规定买卖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买卖双方都负有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二条规定盗抢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 由犯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追偿权 。
第五十三条规定司机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 然后对逃逸司机有追偿权 。
扩展资料:

车主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
3、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影响大了,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都需要你的证件,麻烦 。
2、一旦事故后的赔偿超出保险理赔金额,不足部分法律上就需要你来承担,如果使用车的人良心好点,你还不至于破财,如果当事人良心不好的话,那你就是冤大头了 。
3、其他风险(比如使用车的人去抵押,后欠款不还等)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
该《规定》分总则、登记、其他规定、法律责任、附则5章65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予以废止 。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
【车辆肇事逃逸,驾驶人与车主不是同一人,车主应承担什么责任】参考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