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石家庄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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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石家庄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标题:医保|石家庄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近日,我市出台《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自2019年12月26日起实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一定要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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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石家庄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实施范围

本辖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视为用人单位,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适用保障对象

(一)本辖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和退职人员;

(二)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保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

(三)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四)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户籍(或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等人员。);

(五)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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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和单位缴费比例和基数

职工基本医保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岗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保费。

市区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县(市)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按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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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预缴费制度

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度,参保职工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石家庄市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石家庄市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在我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本市市区200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于2005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医保的,从2000年7月1日起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后2000年6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否则,2000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各县(市、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

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应及时参保。本市职工最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10年。

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其参保身份变更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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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分6种情况

(一)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2%;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300元,支付比例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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