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矿业律师 在建工程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是否享有所有权?( 二 )


监管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对以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作为租赁标的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
2020年5月20日 , 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作出舟银保监罚决字[2020
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针对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作为租赁标的物等多项违法违规事实 , 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对上述金融租赁公司罚款75万元 。

笔者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 , 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主 , 而尚未建成的工程无法完成所有权转移 , 并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要求 。 否则 , 如果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未支付全部租金的情形下破产 , 破产管理人将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 , 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 , 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
此时 , 违法违规以在建工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将无法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所有权 , 该部分债权也仅只能作为普通债权进行认定 。 因此笔者建议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 ,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 合法合规经营 , 避免因未尽到审慎义务 , 遭受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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