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案(19)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

第二十二条 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达到财政部及省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另行确定)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

第二十三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

第二十五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机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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