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案(20)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5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 。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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