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 八 )
附件六甲方《专利证》或其他权利证明复印件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 。
二、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
三、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行为 。
四、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 。
五、在正式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已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了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及有关经营能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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