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合同|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A( 二 )


4.2乙方责任
4.2.1提供进场施工必备的有关资料和文件,证明其有能力承接工程资质的有关材料 。
4.2.2组织能胜任该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班子和操作熟悉的作业人员,进场前乙方应向甲方附报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指派 为专职质安员,监督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并接受项目部的质安部的质安管理分内工作 。
4.2.3执行甲方签发的技术质量指令,按甲方审定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本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按合同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工程 。
4.2.4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分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及各项现场管理制度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业主和甲方的监督检查 。
4.2.5服从甲方统一调度管理,按时参加生产调度会及工作协调会,并执行会议指令 。
4.2.6施工现场内,工程竣工交验前,乙方应配合专门的管理人员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对自己的机械设备、材料物资等加强管理 。如损失或被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 。
4.2.7乙方应为甲方指定的其它乙方或业主指定分包方的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并服从甲方统一协调 。
第5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人及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1甲方驻工地代表人:
5.2乙方驻工地代表人:
5.3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合理指令、通知 。甲方的指令、通知均以书面的形式由甲方代表签字后发给乙方 。通知持有异议,应在签收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或维持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或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乙方接受指令或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指令的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低均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的施工质量或施工人、财、物的投放无法满足合同要求,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成而影响工程总进度计划,且在限期内没有修正或弥补,除按合同违约条款执行外,甲方有权采取另行选择队伍进场施工等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
第6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推迟,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顺延,但不予经济签证 。
6.1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或甲方提出更改设计导致中断施工 。
6.2下雨超过24小时以上不能施工 。
6.3如遇地质条件变化,勘察报告与设计不符合而造成施工中断者 。
6.4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 。
第7条 工程付款
7.1本工程按每月的施工进度款50%进行拨付,40%在甲方办完决算后支付,10%作为工程质保金 。
第8条 竣工结算
8.1乙方提交结算报告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三十天内 。
8.2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为收到乙方结算后三十天内审核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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