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小区物业管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 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 , 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 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 根据 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 经双方友好协商 , 达成如下协议 。
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 区 路的 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 , 综合服务 。

二、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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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 , 电梯 , 机电设备 , 路灯 , 走廊 , 自行车房、棚 , 园林绿化地 , 沟 , 渠 , 池 , 井 , 道路 , 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驶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
第二条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 , 自负盈亏 。
第三条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年 , 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 , 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将专用基金拨付给乙方;
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0.5%)平方米给乙方 , 按月租金 元租用 , 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 员工宿舍平方米) , 按月租金元租用;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 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 , 如因乙方完不成第五条规定的目标和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9.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 包括予以罚款 , 责令停工 ,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 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作业责任人进行催交 , 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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