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对孙有勇制作的讯问笔录、赵无谋考勤明细、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 认为赵无谋在执行工作职责之前 ,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赵无谋被打伤 , 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赵无谋被打伤的情形 , 因此认定赵无谋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工伤事故而造成的工伤事故 ,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事故的责任 。 原判决驳回上诉请求适用法律正确 , 本院予以维持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工伤保险条例|主管扣了下属100元工资被杀,算不算工伤?】(2019)粤13行终188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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