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备竞赛 《民法典》解读142:意思表示的解释(上)( 三 )


意思表示如以可推断的积极行为作出 , 例如默示意思表示 , 则解释的对象就是人的具有表示意识的行为 , 如向自动售货机投币、登上公共汽车、拍卖时举手等 。 在有相对人受领的、由行为推断出的意思表示 , 必须向相对人作出行为 , 例如债权人当着债务人的面撕毁债权凭证 , 可推断其免除债务的意思 。 但如果债务人不在场而如此这般行为 , 则推断不出免除的意思 。
在单纯的沉默或不作为情形 , 首先要考虑的是 , 是否能认定为意思表示 。 一般认为单纯沉默一般不宜认为意思表示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 , 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如果沉默构成意思表示 , 在出现不明确、歧义或自相矛盾时 , 也需要解释 。
(4)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
当相对人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存在不同认识时 , 即有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的必要 。 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 , 历来存在争议 , 主要有意思主义理论、表示主义理论和折中主义理论 。
其一 , 意思主义理论
意思表示的解释 , 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 。 按照这一理论 , 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 法律行为本身不过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 。 因此 , 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仅在于发现或探求行为人的真意 。 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 , 法律行为应依据对行为人的真意的解释而成立 。
其二 , 表示主义理论
意思表示的解释 , 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 。 按照这一理论 , 法律行为的本质不是行为人的内在意思 , 而是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 。 因此 , 表示主义理论主张 , 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上采取客观性立场 , 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 , 以外部的表示为准;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 应以相对人足以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 , 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
其三 , 折中主义
该理论认为当内在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 , 应根据具体情况或以意思主义为原则、表示主义为例外 , 或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 。 折中主义的宗旨是全面考虑各种利益的衡平关系 , 既顾及当事人利益与交易安全 , 又顾及表意方与相对方利益 。
我国通说主张就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应采折中主义理论 , 区分意思表示类型进行解释 , 能够较好地兼顾行为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 。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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