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第一美女毒贩”方晓红伏法记( 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 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无论毒品数量的多少 , 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 予以刑事处罚 。
而方晓红在2002年间 , 先后7次从广州购买900克海洛因 , 并予以售卖 。 而刑法规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方晓红贩卖海洛因900克 , 严重超过了国家的标准 , 已经无法用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来惩罚 。 因此在2004年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方晓红死刑 。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于2004年6月25日执行死刑 , 而她也是福建省第一个被执行注射死刑的犯人 。
在被执行死刑之前 , 方晓红看了自己女儿的照片 , 她得知女儿又长高了之后 , 非常开心 。 或许在她心中 , 女儿就是支持她继续活下去的希望 。 她也坦言 , 如果让她再做一次选择 , 她一定不会走上贩毒的道路 。
可惜的是 , 覆水难收 , 破镜难圆 , 世界上也没有后悔药吃 。 方晓红注定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 只希望她的女儿能够引以为戒 , 在未来的日子里好好学习 , 不要让在另一个世界的母亲还为她牵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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