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领导涉嫌诈骗罪,员工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现行共同犯罪理论下 , 个人在打工前一定要对拟任职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做深入的了解 , 对于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要坚决远离 , 防止因打工而涉嫌犯罪 。 打工有风险 , 入行需谨慎 。
网友咨询:
2017年初夏的一天上午 , 在广州A公司打工的刘女士正在公司整理公司的办公用品帐目 , 突然涌进来大批警察封锁了该公司 , 现场工作的80多人全部被拘留 , 后来得知是A公司老板董某涉嫌以次充好、以茶饮冒充丰胸药物而涉嫌诈骗罪被通缉 , 这80多位员工因系诈骗犯罪共犯而被刑事拘留 , 后又被逮捕 , 而这时刘女士才来公司上班不到45天 。 刘女士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黄嘉律师解答:
A公司涉案金额达2600多万元 , 属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 。 包括刘女士在内的8位员工 , 系A公司中层领导 , 在该诈骗案中起作用较大 。 因此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
考虑到刘女士无犯罪故意 , 不知道公司涉及的业务系诈骗;来公司工作时间短 , 还处于试用期 , 不应对整个犯罪金额负责;系从犯、初犯和偶犯;未直接从事营销性的业务活动 , 无绩效所得 , 社会危害性小等诸多方面 , 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
黄嘉律师补充: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 。 构成共同犯罪 , 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 , 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 , 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 , 如帮助犯 。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 ,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 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 。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 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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