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途中离开对共犯与他人的盗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盗窃途中离开对共犯与他人的盗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盗窃途中离开对共犯与他人的盗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案例:某日晚 , 甲、乙共同去电器店盗窃 , 甲开门后盗得一部手机即离开 , 乙未离开且打电话叫丙、丁过来共同盗窃 , 盗得手机等物品若干 。 经查:1、甲盗窃所得手机价值未达追诉标准;2、乙、丙、丁三人共同盗窃数额较大但无法细分个人盗窃份额;3、无证据显示甲授意乙与丙、丁联系 , 或甲、乙在盗窃之前与丙丁有共谋;4、乙、丙、丁盗窃所得没有向甲分赃;5、甲离开时知道乙未离开 。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 , 关于甲是否构成犯罪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共同犯罪首先需要共犯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 各共犯人的犯罪行为也不应该超出共犯人之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 , 本案中 , 甲与乙起初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 , 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并且实行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 显然是共同犯罪 , 因此到甲离开现场之时 , 甲乙二人共同盗窃的金额应该是二人的共同犯罪金额 。 甲离开之后 , 实际上甲乙之间的意思联络已经中断 , 因为没有证据表明甲的离开是二人共同犯罪的一种预谋 , 之后甲乙二人当然也没有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 , 故到此为止二人的共同犯罪部分已经结束 。 至于后来 , 乙纠集其他二人到现场参与盗窃的行为更是出乎甲的意料 , 甲与丙、丁事前没有合谋 , 事中没有参与 , 事后没有分赃 , 不能认定几人系共同犯罪 , 故甲、乙只就甲盗窃的手机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 乙丙丁就后来三人共同盗窃的数额负责任 , 甲和乙合谋盗窃所得手机价值未达追诉标准 , 因此甲不构成犯罪 。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 本案当中 , 甲与乙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去电器店盗窃 , 甲在盗窃一部手机离开现场时 , 知道乙并未离开现场 , 乙叫来丙丁的行为虽然不是和甲合谋的 , 但乙叫来丙、丁来的目的是继续盗窃 , 乙、丙、丁所实施的盗窃行为是甲、乙合谋行为的延续 , 因此 , 甲应对全部盗窃数额负责 ,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理论 , 共同犯罪实行部分犯罪共同说 , 部分犯罪共同说是指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 , 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 , 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 本案中 , 甲与乙共谋盗窃 , 当甲破门而入盗窃一部手机后即离开 , 但共犯人乙并未终止盗窃 , 那么 , 对于乙之后的盗窃 , 甲仍要负刑事责任 , 这是共犯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应有之义 。 至于乙又找来其他共犯人实施了盗窃 , 与乙没有找其他共犯人自己单独实施此后的盗窃 , 对甲的刑事责任认定并无不同 , 只是甲与丙丁不构成共犯而已 , 但甲应对乙与丙丁的盗窃行为负刑事责任 , 因为甲与乙是共犯关系 。 共犯关系形成以后 , 只要有共犯人处于继续状态 , 后续的行为 , 对于共犯脱离者而言仍要负责 。 因此 , 对甲应当按全案盗窃数额认定 ,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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