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妹妹借50万用房产证抵押,贵阳男子一查懵了:房本是“批发”的( 二 )


其次是有关于朱小姐行为的评价 , 她除了违反《民法典》中借贷规定外 , 还可能涉嫌犯罪 。 因为她借钱的行为 , 明眼人都能看出来 , 已经不止是老赖了 , 她明明知道自己还不了别人钱 , 故意伪造了房本去“借钱” 。 刚开始她借了盛某钱之后 , 已经被盛某三翻四次催促 , 她也没有还钱 , 反倒又去借了别人的钱 。 而且新借来的钱也没有用于偿还盛某的借款 , 仍旧为她自己所用 。 这样的行为 , 很难不让人怀疑 , 她就是打着“借钱”的名义去骗别人的财产 。 朱小姐的行为根本称不上是借 , 其心态是想违法占有别人的财产 。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此处的数额特别巨大 , 是指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 朱小姐和三位受害者借钱的行为 , 在法律中也属于她不仅超过了50万元 , 还有多次诈骗的严重犯罪情节 , 如果经过调查 , 确认她属于诈骗罪的话 , 将会受到法律严重的惩罚 。
除此之外 , 她伪造国家文书的行为 , 也涉嫌犯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她找人伪造了房本 , 显然和伪造房本的人都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 卖给她房本的人也同时触犯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
因此 , 打着借钱的名义和别人签订借款合同 , 也是诈骗的一种形式 。 在日常生活中 , 当我们要借钱时 , 尤其是借出款较多的时候 , 一定要慎重起见 , 最好了解清楚借款人的真实状况 ,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确认担保物的真实性 。 虽然钱乃身外之物 , 但是守住钱袋子也是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智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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