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老人打乒乓球时猝死,家属起诉体育馆索赔近50万元,法院判了



广州老人打乒乓球时猝死,家属起诉体育馆索赔近50万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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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在于运动” , 运动不仅能带给人活力 , 更能强健身心 。 而乒乓球更是一项国民运动 , 上至耄耋老人 , 下至垂髫稚子 , 只要还能挥动拍子 , 运动就不停歇 。 近年来国家也大力倡导全民健身运动 , 游泳馆、羽毛球馆、乒乓球馆等运动场地也如雨后春笋一般 , 遍地开花 。
昆某体育公司是广州一家体育场馆 , 里面设有乒乓球场地和羽毛球场地 , 附近的居民闲暇时都爱去运动一番 , 60岁的罗某更是乒乓球馆的常客 。
2020年7月9日下午 , 罗某如往常一样跟自己的几个好友一起来打乒乓球 , 大约5点30左右 , 罗某忽然感到胸闷气短 , 呼吸不畅 , 不久便倒在了地上 。 球友文某见了 , 被吓了一跳 , 赶紧呼喊:“快打120 , 有人昏倒了 。 ”
体育场馆的老板昆某也在现场 , 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 随后疏散围观的人群 , 在急救人员的指导下 , 对他进行了简单的救助措施 , 随后等待急救人员的到来 。
罗某被送到医院后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死亡原因为突发心脏循环系统急症导致心源性猝死 。 罗某并不是第一次在这个乒乓球馆打球 , 之前都没什么事 , 为什么这次突然猝死呢?
罗某的家属认为是体育馆内四周相对封闭 , 没有设置对口窗口进行通风 , 空气不流通 , 容易导致缺氧 , 且安全措施不到位 , 并未配备急救人员和急救的医药用品 , 这才导致罗某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 因此他们将体育馆的老板昆某告上了法庭 , 向他索赔46.6万元 。
那么昆某是否需要对罗某的死亡结果负责呢?首先要看他和罗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首先罗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是十分熟悉的 , 打乒乓球本身并不具备危险性 , 但如果罗某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高危疾病 , 应该避免激烈运动 , 但目前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患有此类疾病 , 那么他打球并不存在过错 , 是出于他对自身体质的掌握作出的选择 , 他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
如果昆某事先知道他患有心脏病等高危疾病 , 打球可能会诱发他的病症 , 甚至导致他死亡 , 但为了营收仍大力邀请他来打球 , 那么昆某就存在过错 , 甚至涉及过失致人死亡 。
【广州老人打乒乓球时猝死,家属起诉体育馆索赔近50万元,法院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 , 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
但昆某并没有这样的行为 , 打球是罗某自愿的 , 没有任何人强迫于他 。 因此昆某与罗某的死亡结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
那么如罗某家属而言 , 昆某经营的体育场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到位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如经营旅馆饭店 , 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 , 维护电梯安全 , 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游泳场馆应当在池边设置救生人员 , 且配备的救生员经过培训合格 , 持证上岗等等 。
执法人员对昆某的体育公司进行了调查 , 该体育场馆空间较大 , 顶部采用错层非全封闭方式通风方式 , 并且安装了五台风机用于通风换气 , 并不存在容易引发运动人员因缺氧、中暑等发生意外事故的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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